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悉心审查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21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申请号:201911392628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答复如下:

1、修改说明:

将说明书中“在螺旋叶片转动过程中,对茎秆节段进行挤压,使茎秆节段破裂,迫使其进入缺口,在后续茎秆节段的推动下穿过缺口,实现茎秆节段和叶片的分离”补充入原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

本次修改,仅在于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和说明书中笔误的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新的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

针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论述,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筒体的内侧设置有长条状出料槽21相当于本申请的长条状缺口,对此,申请人持有异议,具体如下:

在对比文件1中,其明确公开了下述内容:

所述粉碎内刀盘13内部设为粉碎腔14,粉碎内刀盘13上安装有若干根分散杆20,分散杆20之间设为出料槽21,

当需要对秸秆粉碎时,将秸秆通过投料斗1添加到进料管2及进料筒6内,在旋转轴4带动螺旋叶片5旋转下,将秸秆切碎并推送至粉碎内刀盘13内的粉碎腔14中,小段的秸秆在离心力的作用下,由出料槽21进入外刀体11和内刀体12之间,在粉碎内刀盘13随旋转轴4转动时,外刀体11和内刀体12将两者之间的秸秆粉碎,粉碎后的秸秆经过滤网16过滤后从放料筒19排出,操作方便快捷,若干外刀体11和内刀体12的设置,增加了秸秆粉碎的效率、粉碎更充分。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秸秆先被第一次切碎,然后进入粉碎腔14,然后再由出料槽21进入外刀体11和内刀体12之间进行第二次粉碎,

其出料槽21作用仅仅是在于连通的作用,确保第一次切碎的秸秆能够进入到外刀体11和内刀体12之间进行第二次粉碎。即,出料槽21的宽度并不需要进行限定。

而本申请的长条状缺口,其作用是要实现对牧草的茎秆和叶片进行分离,而且,进一步的,在本申请的方案中,将长条状缺口的宽度为被输送牧草茎秆直径的1/4~3/4,在实现对茎秆和叶片进行分离的同时,还进一步的实现对茎秆的破裂,这也是对比文件1完全未涉及的。所以无论是从解决的技术问题还是实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筒体下侧设置有沿所述筒体母线方向的长条状缺口,与对比文件1的出料槽21是完全不同的。

进一步的,

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筒体两端还设置有封板,所述封板上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轴承,在所述筒体其中一端的侧壁上侧设置有进料斗,另一端的侧壁下侧设置有出料口,在所述筒体下侧设置有沿所述筒体母线方向的长条状缺口,所述长条状缺口的宽度为被输送牧草茎秆直径的1/4~3/4,在螺旋叶片转动过程中,对茎秆节段进行挤压,使茎秆节段破裂,迫使其进入缺口,在后续茎秆节段的推动下穿过缺口,实现茎秆节段和叶片的分离。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在进行牧草输送过程中,如何对牧草的叶片和茎秆进行分离,并且同时实现对茎秆破裂的破裂。

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在于对秸秆的粉碎,其并未解决上述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

所以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未对上述的技术问题构成任何的技术启示。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进一步的,关于上述区别,本申请说明书中还是有如下阐述:

本申请的分级输送装置,通过外部驱动装置,例如电机,带动转轴转动,将切段或者粉碎后的牧草送入进料斗,牧草由进料斗进入到筒体内,转轴带动螺旋叶片转动,进而将牧草节段有进料斗所在一端推送至出料口,在该过程中,牧草节段随螺旋叶片和转轴翻滚,由于在筒体下侧设置有长条状缺口,茎秆节段相较于叶片而言比重更大,并且通常外壁更为光滑,所以沉落于筒体下侧,部分陷入长条状的缺口内,在螺旋叶片转动过程中,对茎秆节段进行挤压,使茎秆节段破裂,迫使其进入缺口,在后续茎秆节段的推动下穿过缺口,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茎秆节段和叶片的分离,并且,在茎秆节段穿过缺口时,由于螺旋叶片和缺口边缘以及缺口侧壁的挤压和剪切作用下,还使茎秆破裂,所以还大幅方便了后续对茎秆节段进行干燥的工作,大幅缩短了茎秆节段的干燥时间,所以,本申请的方案尤其适用于象草和皇竹草这类具有较大直径茎秆,茎秆干燥困难的牧草

上述的有益效果也是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的,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还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一步,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在权利要求1局部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局部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请继续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

最后,再次感谢审查员为本案做出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