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4月23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单体牡蛎的培养方法》的驳回决定,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和分析,拟提出以下复审理由。

1、审查员对本申请的驳回理由

审查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评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一次附苗培养中,吊挂方式为多根竹竿平行架设,竹竿之间间隔25-26公分,相邻附着基一相隔20公分,塑料薄片附着基的表面磨粗,牡蛎苗池上方加设遮阳网;塑料薄片附着基一的规格为:长80cm,宽25cm,厚0.3mm,乳白色;牡蛎苗池盐都为20-25,牡蛎苗密度为10个/ml以上,培养时间为10-15h;2)二次附苗培养包括以下步骤:将一次附苗培养完成的塑料薄片附着基一从池内取出,将其上附着的每个牡蛎苗沿边缘一一剪下,然后粘附于塑料薄片附着基二的附着点上,塑料薄片附着基二为4个角上设有通孔的黑色网格片,每个网格片上设有4个附着点,附着点为圆形点状结构,直径为1.5cm;一吊附着基为10个,并在每吊附着基的最下方吊挂重物以防附着基因水流作用漂起及缠绕。审查员认为,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技术选择;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附着基二具体结构和单体放置方式作出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复审理由

1)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一次附苗培养和二次附苗培养的具体过程不同;2)本申请不包含对比文件1的精卵获得、受精与孵化、幼虫培育、牡蛎中苗脱基、牡蛎单体装筐养殖过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申请人拟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理由陈述:其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不同:本申请是采用两次在塑料薄片附着基上附苗的方式进行单体牡蛎的吊挂培养,然后将第一次附苗培养获得的单个牡蛎苗从塑料薄片上剪下,再将剪下的牡蛎苗粘附到特殊设计的附着基上,一次附苗和二次附苗之间无需设置脱基过程。对比文件1则是采用塑料片一次附苗后转移到海区进行中间培育,之后脱基,再进行装筐养殖。最终两者获得单体牡蛎的时间也完全不同:本申请是在塑料薄片完成一次附苗后就开始获取单体牡蛎。该时间段的牡蛎苗基本在一月龄左右,苗长大约2-3毫米。而对比文件1则是在室内完成附苗后,先将附有牡蛎苗的塑料薄片转移到海上吊养,待牡蛎苗长至4-5厘米时才能获取单体牡蛎,约在4-5月龄。

其二,具体的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的一次附苗培养是在牡蛎苗池上方平行架上多根竹竿,竹竿之间间隔25~26公分,将表面磨粗的塑料薄片附着基一用绳子吊在竹竿上,相邻附着基一相隔20公分,吊挂于牡蛎苗池内并保证塑料附着基一浸入牡蛎苗池的水中,并在牡蛎苗池上方加设遮阳网,进行一次附苗培养;二次附苗培养是将一次附苗培养完成的塑料薄片附着基一从池内取出,将其上附着的每个牡蛎苗沿边缘一一剪下,然后粘附于塑料薄片附着基二的附着点上,塑料薄片附着基二的结构为4个角上设有通孔的黑色塑料方形网格片,每个网格片上设有4个附着点,附着点为圆形点状结构,直径为1.5cm,即一个网格片上只有4只牡蛎苗,彼此之间的生长空间很大,有利于牡蛎苗的进一步快速生长。并且第二次“附苗”并不是牡蛎苗自发的粘附,而是用剪刀沿着牡蛎苗的边缘将牡蛎苗从塑料薄片上剪下来,这个过程中牡蛎苗与附着塑料薄片并未分离,再用强力胶将牡蛎苗附着的塑料片粘到附着基的附着点上。由于整个二次附苗过程,牡蛎苗没有受到直接的物理接触,基本上不会因为二次附苗操作发生损伤而导致损耗,那么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下牡蛎苗确实都是100%存活,这一点虽然没有在本申请中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本申请进行单体牡蛎培养时不难发现。而对比文件1在进行一次附苗后还需要在海区进行牡蛎苗种的中间培育,之后脱基,脱基是通过弯曲塑料薄片让牡蛎苗脱落,再将脱落的牡蛎苗装进塑料筐中养殖。

众所周知,牡蛎的附着力是很强的,工人开牡蛎都需要用蚝刀将牡蛎从附着物上撬下来,对比文件1 的这种将牡蛎苗从附着基上强行分离的方式,必将会对牡蛎苗造成损伤,进而带来一定的损耗(脱基成活率90%以上)。而本申请则可以将这种损耗降至最低,显然,本申请解决了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的问题。

此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培养密度、操作性等方面也有较大区别:

1)放苗密度。本申请的塑料薄片附着基一的规格为:长80cm,宽25cm,厚0.3mm,为片状结构,牡蛎苗固定后就不再分苗,随着牡蛎苗的生长,牡蛎苗会牢牢附着在附着基一上,不用担心单体牡蛎会流失,然后在一片附着基(附着基二)上只粘附4个牡蛎苗,图2和图3很直观地展现了4个牡蛎苗的生长没有相互干扰,而且本申请公开了“牡蛎之间不会相互挤压干拢”,至于附着基二的尺寸,只要能满足前述的要求均可应用于本申请。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的塑料框中放了25-30个4-5cm的牡蛎苗,塑料框规格为40-50厘米×30-40厘米×12-15厘米,但凡有过牡蛎养殖经验的技术人员都能知晓这种方式势必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养殖空间受限,养殖筐只能水平一个挨着一个放置,不仅占用空间,而且导致每个框中牡蛎的养殖数量有限;二是无法为单体牡蛎具体分配各自的生长空间,那么在其自由生长过程中在海水的涌动以及自身的作用下会发生相互挤兑的可能;三是塑料筐的结构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出水的量。前述的这几种情况均会导致贝类能吸收到的营养受到限制,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同等条件下对比文件1的培育效果会大打折扣。

2)操作便利性。本申请在牡蛎完成塑料薄片上的一次附苗后,用剪刀将牡蛎苗逐个剪下,分成一个个单体牡蛎,粘附到附着基上后,每个塑料片上只有4个牡蛎苗,通过绳子以相互间间隔一定距离的方式串成串,每片附着基上预留了足够多的空间给牡蛎生长,不需要进行分稀操作,而且成串的附着基四面都是空的,方便水流通过,也不存在附着物堵塞网孔的麻烦,就下海养殖一直到长成成体,操作上较对比文件1要便利许多,分苗操作是陆上育苗室完成,只需要2个操作工人在一两天时间就可以完成。对比文件1将25-30个牡蛎苗放进同一个塑料框内,随着牡蛎苗的生长而逐步分稀养殖。由于牡蛎是挂在海上浮绳上养殖的,个体数量庞大,如果一段时间要进行一次分稀,需要消耗较大的人力,成本较高。而且牡蛎是附着性的生物,脱基后牡蛎苗放进塑料框是很可能会再次附着,对将来的分稀操作带来极大不便。塑料框还需要定期清理附着生物,避免网孔被堵住,影响水流通过,进而影响到里面单体牡蛎的培育。显然,本申请在操作上较对比文件1要便利许多,而操作便利性对于贝类养殖行业而言无疑是最大的福利,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效率。

3)遮阴附苗。本申请在附苗时还采用遮阴的方式,是为了避免牡蛎苗由于趋光的原因而附苗不均,影响后期从塑料薄片上剪下牡蛎苗,是与本技术相配套的操作方法,在现有技术中均未有过相关记载,其并非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4)将塑料薄片磨粗。本申请将用于牡蛎苗附着的塑料薄片磨粗并是因为塑料薄片相对于牡蛎壳、扇贝壳等附着基表面太光滑,会降低牡蛎苗附苗成功率,所以通过磨粗的方法来提高附苗成功率,这也是本申请进行工艺改良的一个细节处理,这些细节的改进都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育苗和最终的养殖效果,具有较好的累加效应,与其它技术特征一同构成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彼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综上,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在二次附苗时可以将塑料筐替换成具有4个附着点的附着基,并且采用粘附的方式将单体牡蛎固定在附着基上进行培养,并且在删除脱基操作的基础上还能在12个月内培养出均重80g以上的单体牡蛎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的这种操作方式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结合现有技术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最后,本申请的有益效果可总结如下:本申请只采用二次附苗过程,为单体牡蛎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牡蛎之间不会相互挤压干拢,使之生长迅速,能快速成长为个体较大、价值较高的单体牡蛎。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还公开:经本实施方式培养的牡蛎,生长速度比普通牡蛎快30%以上,一周年(12个月)养成个体平均重量均能达到80g以上,比市售牡蛎的尺寸大40%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壳长4-5cm的单体牡蛎苗养至商品规格(6-8个/kg)16-18个月,成活率85%以上。本申请养至12个月可以达到单体重量在80g以上,方法简单,时间短而快,综合对比之下优于对比文件1。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较比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获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上述理由,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请复审部门的审查员在以上的基础上重新对本申请进行审查。谢谢。

 

复审请求人:

宁德市鼎诚水产有限公司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