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认真细致的审查。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0226日发出的关于《一种鸭甲肝病毒的抗原表位肽及其应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的主题更改为:一种鸭甲肝病毒的单克隆杂交瘤细胞株3L1-6,并增加其包藏信息以及识别的抗原表位特征。

删除原权利要求2-7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申请获得的单克隆抗体由杂交瘤细胞3L1-6产生,并且杂交瘤细胞3L1-6保存在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保藏编号是CCTCC NOC2013134

针对上述技术特征,本申的单克隆抗体可以同时中和基因C型和A型鸭甲肝病毒,中和效价分别为111891841,是本申请获得的10种抗体中最高且中和效果最好的,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代理人电话:13551134124/028-85961062,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