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认真细致的审查。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3月03日发出的关于《一种检测猪非典型瘟病毒的的荧光定量RT-PCR引物和探针及方法与应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2-6的主题改成:“一种非诊断目的地检测猪非典型瘟病毒的荧光定量RT-PCR的方法”。
删除权利要求7。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2-6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客体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疾病诊断方法的定义为: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疾病诊断方法的发明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二是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不论是在人体医学还是兽医学上,疾病诊断是将各种疾病的临床特点以及各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而得出疾病的诊断结论,只根据疾病的临床表象或者只根据检测数据均不能定义为疾病诊断。那么回到本申请,单一根据荧光定量RT-PCR检测手段对猪非典型瘟病毒的检测结果为APPV阳性并不能直接表明该猪就被确诊为新生仔猪抖抖病(新生仔猪A-II 型先天性震颤),被确诊为APPV感染还需要进一步结合临床症状(如骨骼肌痉挛、振颤、无法吮乳等临床症状)进行判断。另一方面检测结果中呈现的APPV阳性也可能是假阳性。基于现有PCR和荧光检测试剂盒存在的准确性问题,本申请实质上是为了检测出猪体内是否含有该病毒,而非新生仔猪抖抖病的直接诊断结果。因此,通过本申请方法获得的检测结果并不能直观地判断出该猪是否发生了新生仔猪抖抖病,还必须结合临床特点才能判断。此外,申请人发现CN201910346624.1公开的一种呼吸道病毒的检测方法、CN202010066918.1公开的一种血浆病毒组学的纳米孔三代测序检测方法、CN201310293648.8
用于以RT-LAMP法检测H7N9禽流感病毒的引物、试剂盒、检测方法,这几种方法和本申请的类似点在于都是某种病毒的检测方法,并且检测结果不能直接用来诊断某种疾病,这几篇专利都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授权。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2-6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2)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荧光定量模式不同,引物设计的靶点不同,引物序列不同,且还包括探针及序列。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丰富检测引物的种类是本领城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猪非典型瘟病毒的基因组特征分析及荧光定量RT-PCR检测方法的建立”,许古明等,中国兽医科学,第47卷第11期,第1357-1362页,公开日: 20171120) 公开了针对猪非典型瘟病毒E2基因设计的荧光定量RT-PCR引物,其具体序列如下:上游引物: 5'-GCAGCCGATAAGACAGAG-3'. 下游引物:5'-GATAGCCATACACCTTCCCT-3' (参见第1358页右栏“1.4 E2基因的扩增和质粒标准品的制备”部分)。基于本领域常用的核酸数据库可知,上述引物能够打增的靶基因为猪非典型瘟病毒的E2基因。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以针对APPV的E2基因保守区域设计进行荧光定量RT-PCR检测的引物。基于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而对如何丰富检测猪非典型瘟病毒的荧光定量RT-PCR引物种类的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2上述教导,有动机选择猪非典型瘟病毒E2基因的其它保守区域作为靶基因,并使用本领域常用的引物设计软件设计针对E2基因的荧光定量RT-PCR引物。此外,利用探针进行检测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荧光定量RT-PCR检测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基于引物扩增得到的靶序列设计相应的探针序列,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
其一,从技术构思来看,本申请是基于TaqMan探针模式建立的APPV荧光定量RT-PCR方法,而对比文件1和2,都是基于SYBR Green I染料模式建立的APPV荧光定量RT-PCR方法。相对于SYBR Green I染料法,TaqMan探针法具有特异性强,灵敏性高和重复性好等优点,在病原核酸检测中广泛应用,如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另外,本申请设计的引物是针对APPV基因的5’端序列。对比文件1是针对APPV NS3基因,对比文件2是针对APPV E2基因。在APPV所在的瘟病毒属中,NS3和E2基因呈现序列多样性和高变异性,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准确度问题,经常会出现诊断不准确的现象。本申请正是基于该问题而另辟蹊径,找寻APPV基因的保守基因序列来开发新的检测方法。一方面,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未直接公开本申请基于APPV基因5’端序列进行引物、探针序列开发的技术构思,并且也并未提及和启示在设计针对猪非典型瘟病毒检测的引物时,对引物进行何种调整(长度、位置等信息)以形成猪非典型瘟病毒的检测方法。所以,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得出针对猪非典型瘟病毒检测的引物序列的具体调整方案。而如果面对需要检测猪非典型瘟病毒的技术问题时,研究人员利用基因分析软件进行引物设计,对引物长度、位置进行调整,并参考引物及探针设计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检测特异性的要求等理论知识,最终得出合适的新的引物序列和检测方法(即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属于一种典型的创新研究行为,至于引物应用的效果只有通过实际检测过程获知,而无法预期。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其二,本申请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其技术效果总结如下:本申请的引物和探针是基于国内外已公布所有的APPV基因组序列设计的探针和引物,理论上能对国内外所有的APPV病毒进行扩增,且含有上游引物和探针的5’端各有1个兼并简基,不影响荧光定量RT-PCR方法的扩增效率。与对于文件1和2,引物中都含有若干个兼并简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方法的准确性。另外,本申请的引物和探针能够同时对国内现有的毒株进行检测。并且操作步骤少,只需要常规的提取核酸,进行反转录后就能进行探针荧光定量PCR检测;能节约大量时间,整个扩增只需要1 h即可完成,检测的灵敏度到5 copies/µL。还能较好的提高了SYBR Green荧光定量PCR实验中准确性和灵敏性的问题。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至少在检测灵敏度(11.43 copies/µL)、重复性(未公开证据)、假阳性方面(未公开证据)不如本申请。对比文件2的检测灵敏度(10 copies/µL)、重复性(稀释倍数为107、104、102,本申请为103、106、109)、假阳性方面(未公开证据)。显然,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获得了显著的进步。
综上,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保护的是一种非诊断目的地检测猪非典型瘟病毒的荧光定量RT-PCR的方法,是基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比对比文件要好。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2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