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77557.2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所述步骤4中的混合料与水的料液比为1:35-1:40,水的温度为85-90℃,提取时间为50-60min”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枇杷叶15-20g、罗汉果2-5g、薄荷叶1-2g、菊花1-2g、山楂1-2g、夏枯草0.4-0.8g、白砂糖30-40g、柠檬酸0.05-0.15g,余量为水,以上体积总量为1L;”修改为“枇杷叶15-17g、罗汉果3.5-5g、薄荷叶1-1.7g、菊花1-2g、山楂1.15-2g、夏枯草0.6-0.8g、白砂糖30-35g、柠檬酸0.1-0.15g,余量为水,以上体积总量为1L;”,将“果胶酶与提取液的质量比为0.01%-0.04%;酶解温度为40-50℃,酶解时间为1.0-2.0h。”修改为“果胶酶与提取液的质量比为0.01%-0.04%;酶解温度为45-50℃,酶解时间为1.0-1.5h;”,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发明保护的是复合枇杷叶饮料的制备方法,该制备方法中的复合枇杷叶饮料的配方:每1L复合枇杷叶饮料中含有枇杷叶15-20g、罗汉果2-5g、薄荷叶1-2g、菊花1-2g、山楂1-2g、夏枯草0.4-0.8g、白砂糖30-40g、柠檬酸0.05-0.15g,余量为水,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发明采用酶解,果胶酶与提取液的质量比为0.01%-0.04%;酶解温度为40-50℃,酶解时间为1.0-2.0h;所述步骤4中的混合料与水的料液比为1:30-1:40,水的温度为85-95℃,提取时间为40-60min。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制备得到的枇杷叶复合饮料,呈红棕色,酸甜适中,无分层及明显沉淀,具有枇杷叶、罗汉果、薄荷叶、夏枯草、山楂、菊花等复合香气;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10.22±0.14)%,砷、铅、铜含量分别为(0.09±0.02)、(0.03±0.008)、(1.9±0.2)mg/L;菌落总数为(12.4±0.6)CFU/mL,大肠菌群数为(0.01±0.002)MPN/mL,致病菌未检出。复合饮料指标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本发明的感官评定总分达到98.22分。
对比文件1中的组分主要是采用金银花、菊花、枇杷提取液,主要功效组分是金银花(表9可知);本申请采用的是枇杷叶、罗汉果、薄荷叶、夏枯草、山楂、菊花,两者功效组分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1没有采用酶解工艺,且对比文件1中的感官评定总分为96分,低于本申请的98.22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不同,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也没有采用酶解,即没有采用本申请的制备方法,更无法得知其感官效果是什么,因此,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本申请构成技术启示。
另外,审查意见里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罗汉果配伍时,选择罗汉杲1个,鲜枇杷叶50g (干品15g),粳米45g,加冰糖调成甜粥,即可食用(具体参见“国医堂养生百草化痰止咳平喘药活血化瘀药”,张瑞贤,等,第37页,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 11)。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保健食品时会选择将罗汉果与枇杷叶复配。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根据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的表8和表9可知,即使是相同的组分,采用不同的配比,其感官评分都有很大的不同,更何况是不同的组分混合在一起,因此,根据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可知,单纯的将两个组分混合在一起是无法和多个组分混合在一起相比,并且效果提升的。
另外,审查意见里指出:虽然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金银花原料用量较高,对比文件1中并未强调上述原料的特定组合,因而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舍弃和替换;其与对比文件1中的夏枯草、薄荷
叶、菊花等同属于具有清热功效的常见原料,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来调整加入,至于罗汉果的配伍,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罗汉果和鲜枇杷叶复合食用,在上述教导下,可以综合营养、风味、口感、功效
等多种因素进行组合调整。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并没有强调上述原料的特定组合,但它并不影响“由对比文件1的表8和表9可知,即使是相同的组分,采用不同的配比,其感官评分都有很大的不同”的这一结论。
审查意见里指出:至于感官评定结果,由于不同试验中感官评分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评分人员、评定标准均会影响最终的结果,因而本申请实施例中的98. 2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96分并不认为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更何况,本申请实施例3的评分还低于96;因而申请人对于技术效果的陈述审查员不能认可。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正是因为由于不同试验中感官评分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评分人员、评定标准均会影响最终的结果,因此,对比文件1的实验数据才与本申请不具备可比性,即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并且,本次修改也将实施例3中的实验数据排除在外,缩小了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四川农业大学,秦文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