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现结合原申请文件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固定底板的上端固定安装有电动机,电动机的前端面固定安装有物品放置篮,电动机的上端固定连接有金属外壳,金属外壳的侧端面固定安装有操作平台,固定底板的下端固定连接有转动轴,转动轴的下端转动连接有滚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电动机的输出端是如何向外传输动力的,转动轴也无法实现转动,而转动轴与滚轮转动连接,滚轮也无法实现滚动,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且该结构设置不合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说明书中记载了“接通电源,打开电动机10,使装置整体运转起来”,即在本技术方案中,说明书已经隐含公开了电动机的输出端是与转动轴所连接的,从而带动滚轮转动,实现装置的运转,而电动机驱动滚轮转动,作为滚轮的动力装置也属于常见的技术方案,所以在本技术方案中并未对其连接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而在《审查指南》中第三章“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规定,(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例如,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的发明与用作催化剂的化合物X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化合物X用途改变,但决定其本质特性的化学结构式并没有任何变化,因此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但是,如果该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即该用途表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则该用途作为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特征必须予以考虑。例如“起重机用吊钩”
是指仅适用于起重机的尺寸和强度等结构的吊钩,其与具有同样形状的一般钓鱼者用的“钓鱼用吊钩” 相比,结构上不同,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所以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方案的说明书记载的关于“电动机的输出”相关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便于药物分类的药物储存橱柜,主要基于现有的药物储存橱柜存在以下的缺陷:一、现有的一些药物储存橱柜在操作使用的过程中,装置不能对存储的药物进行明确的分类,导致医护人员在取药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找需要的药品,效率低下,二、现有的药物储存橱柜在操作使用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对药物进行隔离,不同药物储存易造成影响。因此提出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本实用新型方案的改进,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使得装置更加方便了医护人员的使用。通过对技术方案的认真分析,申请人发现“所述隔离板(14)和液体药物放置箱(17)通过金属卡条(18)相卡接;所述金属外壳(3)和金属门(13)通过转动连接轴相转动连接”技术特征不可缺少,因此将上述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请审查员老师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