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悉心审查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21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申请号:201910738666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答复如下:
1、修改说明:
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便于确保良好采茶品种的挤压式采摘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挤压部件和第一回转轴,所述第一回转轴与驱动部件相连,所述第一回转轴上设置有若干挤压臂,所述挤压臂包括与所述第一回转轴相连的连接段和用于与所述挤压部件配合对茶叶鲜叶施予向上提拉力的挤压段,所述提拉力用于使茶叶鲜叶的芽茎被拉断,挤压臂与挤压部件之间形成的压力大小可以调节,确保该提拉力能够将芽茎拉断的同时,又不至于压力过大而将芽茎压裂。
上述补入内容依据来源于原说明书中的【在进行采集前,先进行机器调试,调整挤压臂与挤压部件之间形成的压力大小,确保该提拉力能够将芽茎拉断的同时,又不至于压力过大而将芽茎压裂。】
申请人认为:本次修改,可以通过原说明书毫无疑义的得出,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新的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
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体如下区别:
挤压臂包括与所述第一回转轴相连的连接段和用于与所述挤压部件配合对茶叶鲜叶施予向上提拉力的挤压段,所述提拉力用于使茶叶鲜叶的芽茎被拉断,挤压臂与挤压部件之间形成的压力大小可以调节,确保该提拉力能够将芽茎拉断的同时,又不至于压力过大而将芽茎压裂。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在茶叶采摘中,是将芽茎拉断,而非将芽茎压裂。
进一步的,关于上述的技术问题,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还有详细论述阐述:
对于茶叶采摘而言,鲜叶在断裂时,在断口处会析出浆液,采用人工采摘时,采摘方式是通过食指和拇指夹持叶芽并向上提拉使其断裂分离,这种方式形成的茶叶断口面光滑平整,断裂创伤面积小,析出的浆液也少,所以能够快速干燥封闭断口;而茶叶断口面呈毛刺状或者断口段出现破裂情况时,使茶叶断口处敞露面积增大,以及受损组织增加,进而导致浆料析出量增多,难以快速干燥封闭断口,也进一步的增加了浆液析出时长,增加了断口处浆液汇集量,这些浆液汇集在断口处,由于不能快速干燥而被空气氧化,饮用时,与沸水接触即显出褐红色,其中部分还会溶于水中,不仅影响饮用者的视觉欣赏还会影响茶汤口感;与上述原因相同,在茶树上的断口由于难以快速干燥封闭断口,浆液析出过多也不利于茶树的生长,影响茶树来年的成茶品质。
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是要提供一种既能够提高采茶效率,又能够确保茶叶断口具有良好平整性,进而保证茶叶品质的采茶装置。
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在本申请的方案中:
挤压部件配合对茶叶鲜叶施予向上提拉力的挤压段,所述提拉力用于使茶叶鲜叶的芽茎被拉断,挤压臂与挤压部件之间形成的压力大小可以调节,确保该提拉力能够将芽茎拉断的同时,又不至于压力过大而将芽茎压裂。
采用该方案后,其作用原来和有益效果有如说明书中所述的:
本申请的挤压式采摘组件,用于与茶叶采摘时的收集盒配合使用,驱动装置驱动第一回转轴回转,芽茎移动至挤压臂与挤压部件之间受到挤压臂与挤压部件的压力,在第一回转轴进一步的回转,该挤压臂越过挤压部件的过程中,叶芽以及芽茎受到挤压臂和挤压部件的压力形成向上的摩擦力,同时,叶芽还受到挤压臂施予的向上的顶推力,这些力的合力即形成对叶芽的向上提拉力,在进行采集前,先进行机器调试,调整挤压臂与挤压部件之间形成的压力大小,确保该提拉力能够将芽茎拉断的同时,又不至于压力过大而将芽茎压裂。相较于传统结构采用剪切形式的采茶机,采用本申请的采摘组件,叶芽被向上提拉使芽茎断裂,这样形成的断口表面光滑,并且断口段不破裂,使得断口析出浆液量少,能够快速干燥封闭断面,如此,避免了茶叶饮用时断口呈褐红色的问题和过多浆液溶解入水中的问题,确保了茶叶外观的美观和茶汤口感;进一步的,在茶树上留下的断口平整光滑不破裂,也能够快速被浆液闭合,避免茶树浆液流出过多,如此,也确保了茶树来年的产茶品质。
而且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还存在料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如说明书中所述的:由于是通过挤压臂和挤压部件挤压叶芽和叶茎,以及挤压臂对叶芽的向上推力,进而形成向上提拉的合力,当端部无叶芽的枝梗进入导向槽,被推至挤压臂与挤压部件之间时,由于枝梗硬度和强度都更高好,挤压臂与挤压部件施予的向上提拉力通常难以将枝梗拉断,所以,相较于传统剪切式采茶机而言,还大幅减少了枝梗的采集量,降低后续筛选难度,提高茶叶品质的同时,也进一步降低了对茶树的损伤,进一步确保了茶树来年的产茶品质。
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中,其明确公开了下述内容:
轧碎机棒总成3包含:轧碎机棒11,其构成茎干接合构件且具有位于轧碎机棒11的前端处的 实质上锋利边缘;
茶收割机1的选择性采摘动作对茶新芽81的茎干施加最小拉力,这是因为足够长而陷入转子总成4与传送带5之间的茶新芽81被实质上锋利的轧碎机棒11拉动且同时沿着传送带5移动离开轧碎机棒11。因此,围绕轧碎机棒11的实质上
锋利的边缘拉动茶新芽81的茎干使茶新芽81迅速断开,从而允许新鲜的被收割新芽在传送 带5上行进到收集区域中。
通过上述比对可知,在对比文件2中,对芽茎的断裂方式是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而且也存在着本申请上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还给出了完全相反的技术启示。
所以,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未公开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够实现本申请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还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在权利要求1局部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局部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请继续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
最后,再次感谢审查员为本案做出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