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栾德琴审查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对本申请的悉心审查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本意见陈述书是对2021年04月30日由贵专利局对本申请(申请号:201910902277.6)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序号:2021042702751880)做出的答复。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兹作如下陈述:
1. 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申请人坚持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全部答辩意见,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一步陈述理由如下:
通过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对比可知,本申请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如下:
(1)当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正在执行升温操作时,控制装置根据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所发送的正在执行升温操作的信号启动喷雾系统并执行喷施操作;
(2)供水管路包括用于控制喷头供水通断的阀门部件,该阀门部件与控制装置电连接并受控于该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可向阀门部件施加信号以控制阀门的开启或关闭,在供水管路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储水装置和第二储水装置,第一储水装置中储存清水以供喷雾系统生成喷雾以提升培植室内的湿度并向甜瓜叶片提供水分,第二储水装置中储存的是用于防治病虫害的药剂液体,第一储水装置与供水管路之间通过第一水泵连接以实现从水源到喷头组件之间的供水;第二储水装置与供水管路的阀门之间通过第二水泵连接以实现从药剂液体源到喷头组件之间的供水通路;第一储水装置和第二储水装置是以并联的方式连接在供水管路的前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高温灭杀白粉病的同时,抑制或避免叶片在高温状态下失水所受到的伤害。
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但其并没有公开当所述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正在执行升温操作时,控制装置根据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所发送的正在执行升温操作的信号启动喷雾系统并执行喷施操作;然而审查员认为上述区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申请人理解如下:
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通过在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正在执行升温操作时启动喷雾系统并执行喷施操作来解决高温灭杀导致叶片失水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如何调节光伏温室内的环境参数,而并未涉及如何在高温灭杀的同时保护叶片不受损的问题,所以,对比文件2无法给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温度调节装置只是单纯的采用了根据温度设定值按需调整环境温度的工作方式,而并未采用关联温度调节装置与湿度调节装置的工作状态以实现升温灭菌并同步进行湿度补偿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没有披露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审查员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基于此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缺乏创造性,对此,申请人持不同意见:
首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高温灭杀白粉病的同时抑制或避免叶片在高温状态下失水所受到的伤害,而正如第二次审查意见引用的对比文件4记载“采用高温灭菌的方法,温度过高时间过长植株要受损伤,应停止高温处理(参见对比文件4第1-4页),即: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是停止加热并等待一段时间,而并非在采用高温灭菌的同时同步进行湿度补偿,也即,通过在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正在执行升温操作时、启动喷雾系统并执行喷施操作来改善高温灭菌时植株受损的问题,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认为,在判断某个技术手段是否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时,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现有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而不宜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或脱离现有技术的状况,所以,在没有事实和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通过设置同步启动的喷雾系统来改善环境高温灭菌所导致的植株受损问题的情况下,不宜在了解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后,直接主观地认为在用于甜瓜的培植系统里同时设置用于高温灭菌的环境温度调节装置以及同步启动的喷雾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若审查员仍坚持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还期望审查员能够提供相应的一些证据,以便于申请人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
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在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正在执行升温操作同时启动喷雾系统并执行喷施操作的动机。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由采集的湿度信号对比形成控制指令最终启动相应的湿度调节机构,即:在对比文件2结合至对比文件1后,已经有明确的通过湿度信号启动湿度调节机构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即,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后,已经不存在需要启动湿度调控的技术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根本没有动机再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所得到的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在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正在执行升温操作时启动喷雾系统来改善高温灭菌时植株受损的问题。
此外,审查员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基于此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缺乏创造性,对此,申请人持不同意见:如本次审查意见里提到公知常识证据披露了设置水箱和肥水(药剂)箱分别起到灌溉和施肥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本申请中第一储水装置和第二储水装置的不仅是起到充当水源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以第一储水装置和第二储水装置为基础构建的喷雾系统的供水管路为甜瓜培植系统提供了喷雾补水的技术方案以解决高温灭菌失水的问题、并兼顾了仅依靠高温灭菌无法有效杀菌时进行药剂灭杀,如公知常识披露的常规技术手段只是为如何提供水源问题提供了技术手段,但并未披露如何兼顾高温灭菌失水及高温灭菌失效情况下需要额外药物灭杀的技术问题,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若审查员仍坚持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还期望审查员能够提供相应的一些证据,以便于申请人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
综上,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也没有动机进一步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容易想到的,相比于对比文件1-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 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2具有显著的进步
如说明书记载,本申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主要贡献在于:“在甜瓜栽培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在提升培植室1内部温度实现高温灭杀白粉病菌,与此同时通过喷雾系统适时补充湿度的方式在升温同时创新的关联提升环境湿度,使叶片上的白粉病菌被高温杀灭的同时又不至于因高温而受到损失”。可见,本申请正是通过这样与升温操作直接同步关联湿度调节手段,确保了在培植室内环境温度提升的同时提升培植室内的相对湿度,补偿了甜瓜叶片的水分蒸发,从而抑制或避免叶片在高温状态下失水所受到伤害,工作逻辑简单,能够在升温灭菌的同时避免植株升温受损的问题,还具备能够避免因环境温度传感器失效导致叶片在高温灭菌环境下未得到充分的湿度补偿而受到伤害的有益效果。此外,本申请还对供水管路进行了改进,设置有用于存储清水的第一储水装置和用于储存药剂液体的第二储水装置,并限定采用了具体的液路系统实现按需启动供给清水或药剂液体,实现按需提升培植室内的环境湿度或进行药剂喷洒进行病虫害防治,以此,若白粉病发展到终末期,仅依靠升温的方式难以控制防治的时候,具备可以采用提高第二储水装置供应的方式加入化学农药喷雾作为防治手段的补充的有益效果。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比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由于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审查员考虑上述意见陈述继续审查本案。申请人期望审查员能尽快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请继续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代理人电话:13551134124/028-85961062。申请人愿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本案做出的悉心审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