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10337626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脐带组织的预处理具体为:
步骤2.1、提前半小时将生物安全柜开机,窗口调至工作位置等待绿色LED“稳定气流”亮起,将脐带用止血钳从采集瓶中无菌取出,放入生物安全柜操作台内准备好的玻璃皿中,75%酒精浸没处理2分钟;
步骤2.2、用止血钳夹出脐带转移入新的皿中,0.9%生理盐水浸没清洗一遍,并用手术剪将脐带组织剪成2cm长组织块,用敷料镊挤出组织块中残留血液;
步骤2.3、用0.9%生理盐水反复清洗组织块,2-3次,直到浸没组织的生理盐水澄清透明;
步骤2.4、用2把组织镊将组织块的表皮组织和血管内皮组织剔除干净,保留华通胶组织,放入无菌的新皿中;直至所有的组织块处理完毕,用医用手术剪,将收集的华通胶组织剪碎成2-5mm的华通胶块,以备贴壁培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方法采用物理分离方法预处理和反复多次贴壁法相结合,最大程度剔除脐带组织的表皮组织(外膜)及血管内皮组织(1根静脉和2根动脉),仅保留富含间充质干细胞的华通胶组织,然后进行物理处理至2-5mm组织块贴壁加完全培养培养基37℃5.0%CO2培养箱中孵育至原代间质细胞长满后,重新收集贴壁华通胶组织块,用0.9%生理盐水清洗掉残留的培养基后再次贴壁培养,如此反复3-5次贴壁培养。相比传统方法组织贴壁一次就不再利用,本发明方法同数量的脐带组织,间充质干细胞的获得率提高了3-5倍。由表1-3可知,本发明2次贴壁融合密度可达97%。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效果,因此,两者不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2 (“人脐带源间充质干细胞分离培养方法的改进”,李艳琪等,《中国组织工程研究》,第18卷第10期,第 1609-1614页,公开日20140305 )公开了脐带间充质干细胞的分离、培养方法,没有公开“提前半小时将生物安全柜开机,窗口调至工作位置等待绿色LED“稳定气流”亮起是使用生物安全柜的 常规操作。将脐带用止血钳从釆集瓶中无菌取出,放入生物安全柜操作台内准备好的玻璃皿中,75%酒精浸没处理”这些技术特征,且其技术效果是:通过对比文件2的培养方法获得的原代间充质干细胞数是传统方式培养的2倍。本申请是3-5倍,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审查意见里指出:本领域公知,国际细胞治疗协会在2006年给出了间充质干细胞(MSCs)鉴定的最低标准(参见公知证据1:《干细胞实验指南》,周琪等,第 99页,“二、间充质干细胞的来源和鉴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5年7月第1版,公开曰20150731 ),而本申请说明书仅提供了分离得到的细胞的培养照片,即仅进行了细胞形态鉴定,并未提供免疫表型和体外分化能力的鉴定结果。在未对分离得到的细胞的生物学特性进行最低标准鉴定的情况下,本申请的从脐带组织中分离间充质干细胞的方法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的。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不仅提供了图1-图18,而且提供了表1-表3,给出了贴壁后原代细胞爬出时间、融合度时间及生长密度的变化情况,上述实验数据、图片已足够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还请审查员客观评判。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3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成都汇欣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