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4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创造性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对比文件1(后简称D1)公开了一种油田钻井用泥浆振动筛,包括底框、侧框,固定板、电机、进料箱、振动弹簧等,D2公开了一种可拆卸的筛板模块,D3公开了一种可以反洗的筛网,因此,审查员认为D1-3公开了原权1的模块化设计的方案,而后续从权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对此,申请人完全不认同。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等所提到的,解决对钻井液固相清洁能力单一、且维修更换的时候需要整块更换的问题。而目前的D1-3,都没有给出与解决本问题相关的技术启示(特别是前者,而这一点并非常规需求,现有技术也没有采用类似的方案,而一般都是采用不同设备来解决),D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一种振动筛,其改进点是电机的倾斜度,这是常规的设计方案,与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给出任何关于解决本发明问题的技术启示;D2虽然提到了“哪里坏换哪里”,但D2所述的筛板,从其文字和图示来看,与本发明甚至与D3所述的筛网根本不是一回事,其所述的筛板是整体式的框架结构,本身就起到了筛子的效果,并未额外设置滤网来过滤,其改进点也是对框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设计,而本发明所述的筛板与框架是分开的两部分,并且分别进行了改良,修改前后的权1也都是主要描述筛板本身的可更换性,暂时不涉及框架(后面对从权的描述会解释框架的创造性),D2在这方面没有给出任何启示,也事实上无法达到这种效果;而D3也未提到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内容,D3的技术问题是进行反洗,审查员提到的“每个反清洗筛床的框架上均设置有一个筛网”是给出了将每个筛床的框架上设置一个滤网并且单独更换的技术启示,申请人在仔细阅读D3后认为,D3原文中所表达的意思与本发明的方案依然存在差异,D3的原文所描述的“每个筛床框架”,并不是将一层框架分割成多个小块,并在每个小块上方单独设置滤网,其想表达的意思是类似其图2所示的框架单元,在该单元内损坏的可以单独更换滤网或反清洗筛床,其筛床与D2的方案接近,但与本发明所提供的“所述筛板支架,包括多个横杆和竖杆,形成多个矩形孔,在每个矩形孔内安装有筛块”的方案完全不同。且D1的方案未介绍其筛板是怎样的具体结构,D2和D3明确了其是部分架体(或架体本身带有筛分功能),D1和D2、3显然无法组合并得到本发明权1的方案,审查员提到“将具有过滤作用的筛块多个安装在每个矩形孔内是容易想到的”,申请人很不理解,在D1-3以及其他现有技术都没提出类似方案,且没有相关需求特别是针对不同尺寸固相进行过滤的需求的情况下,为什么就能容易想到了?本发明一直强调的是筛板支架是一个整体(而不是D2、3所述的支架是可以单独分开组合的,这显然会降低强度,很难适用于高速振动),而每个矩形孔内单独设置有筛块,申请人合并部分权要,是因为合并后能更清晰的表明筛块与筛板支架的具体结构及连接关系,便于理解,也能更直观的看出本发明和D1-3等现有技术的区别。
在技术问题不同的基础上,本发明权1的技术方案与D1-3也不相同,D1根本没有任何提到更换技术方案的启示,而D2和D3,提到了更换滤网或筛板,但如前所述,其更换的是整个框架单元,每一个框架单元,都不仅仅是本发明所述的单个矩形孔内的筛块,本发明权1的筛块,所包含的范围远小于D2、3所公开的范围,即便强行将D2、3解释为单个筛块的框架(这显然是D2、3都没提到,且不可能的,D2、3如果设计成这种结构,将无法满足振动筛的强度要求,D3甚至会无法解决其用水的问题,因此其根本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和本发明权1的技术方案不同,本发明权1的区别技术特征提到“筛块连接框外边尺寸小于筛块过滤板,筛块过滤板大于筛块连接框的部分为对应的短杆或长杆宽度的一半,即两块筛块安装到筛板支架内时,两块筛块的边缘刚好处于贴合状态;当筛块安装到筛板支架内并铺满时,在筛板支架上形成铺满并相互贴合的筛块”,D2本身的框架就是滤网,自然没有单独铺设筛块并且还要求贴合的要求,而D3也未对该技术点进行描述,并且D3的技术效果是反洗,鉴于D3是采用的多个框架单元的方案,每个框架单元都有一定厚度,导致反洗难以冲击到相邻两个框架的边缘,这将导致D3出现大量反洗盲区,因此,D3根本不可能也没必要给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同时,本发明修改后的权1给出了筛块和筛块连接框的连接方式,以及筛块在筛块连接框的长边位置设有空白段等,都是为了保证在分散成了多个碎片化的筛块后,还要依然能保持整个筛块的结构强度,让每个筛块紧贴也是为了整体强度和过滤的效果,且固定螺栓都设置在长边,以此连接筛块连接框同样位于长度方向的通孔内,都是为了适应振动筛的高强度振动而特别设计的方案,这在D1-3中根本没有给出类似的技术启示,这并非审查员所述常规设置或者容易想到的,因为现有技术就没给出类似的需求,连该需求都没有,自然不能容易想到,更不可能是常规设置。其他的诸如固定螺栓的结构等技术方案,也都是为便于连接(每个矩形孔都设置有筛板并且需要连接,自然需要便于安装的结构)和不降低强度以及降低磨损而设置,但显然不是审查员所说的“可以预期的”,因为现有技术可以预期的方案一般都是采用设置耐磨层或者加装外部保护套等方式,而不是设置对自身改进的结构,更没有专门对这种场景需求而设计,这与现有技术可以预期的方案的加工难度显然不是一个等级的。关于该点,如果审查员需要,发明人后续答复中,会详细描述相关内容。
因此,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1更进一步的明确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D1-3和其他现有技术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创造性要求。
三、关于修改后的从权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从权,也都不是常规设置,如多层设置(现有技术一般是采用多级组合串联)、可转动筛板(现有技术一般是固定的角度,以确保低成本加工下的强度要求)等等,如果审查员需要,后续答复中,会详细描述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13028131695,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