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您好!申请人收到您对本申请作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认真研读,现陈述如下:

修改:申请人将权利要求8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

一、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答复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的心电图智能诊断方法,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提出的是一种中医脉象的神经网络模型训练方法。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首先,权利要求1所述的神经网络模型结合权值矩阵和偏置矩阵进行计算,并提出了具体的计算过程,虽然计算原理大体相似,但是涉及具体问题的相应计算方式是不同的,这在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

其次,信号来源不同。权利要求1采集的是脉象信号的三种图谱:功率谱、倒谱和传递函数谱。而对比文件1处理的信号存在于MIT-BIH心率失常数据库中,并选取数据库中具有更高信噪比的预处理之后的信号。由于脉象是多维信息,其特征不仅表现在时域波形上,还表现在频域的能量分布、频谱形状等多种谱图特征上,近根据食欲特征参数进行识别的正确率较低,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根据中医脉象的特点采集脉象信号的三种谱图,并在接下来的步骤2中根据三种谱图得到特征向量组data,后续的数据处理是均是在特征向量组data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输入数据的内容和结构上均不同于对比文件1

最后,信号处理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线根据三种谱图得到特征向量组data,对data进行归一化处理,同时“将采集到的脉象信号进行分类,根据脉象种类的不同得到标签向量cbit”,综上得到训练样本Y=(cbitdata),再进行神经网络模型训练。而对比文件1是根据心率失常数据库中得到的信号,对该信号进行归一化处理,再对信号序列进行划分,舍弃一部分信号,从而得到满足输入要求的训练样本空间X。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适用于中医脉象领域的神经网络模型训练。

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