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749268.3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和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和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鱼粉中还具体添加了鳀鱼粉,添加了水,各原料的用量百分比与对比文件1也不相同;所述鱼粉的蛋白质的含量达50%以上;所述鳀鱼粉的蛋白质含量达50%以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的饲料能够提高大黄鱼在抗刺激隐核虫、瓣体虫、本尼登虫等寄生虫的能力,本发明的饲料具有提升大黄鱼的抗虫能力。由表1可知,本发明在感染激隐核虫时大黄鱼成活率高达33.2%-61.1%;感染瓣体虫时大黄鱼成活率高达47.9%-85.2%;感染本尼登虫时大黄鱼成活率高达58.1%-89.7%。除此之外,能够提高大黄鱼在抗假单胞菌病、弧菌病、“开鳃、白身”、细菌性肠炎病的能力,本发明的饲料具有提升大黄鱼的抗细菌能力。能够提高大黄鱼在抗虹彩病毒病、肝胆综合征等细菌性肠炎病的能力,本发明的饲料具有提升大黄鱼的抗病毒能力。
对比文件1 (CN105767589A)公开了一种用于大黄鱼快速生长期的饲料,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成活率是整体的鱼类而不是感染相关隐核虫、瓣体虫、本尼登虫等寄生虫后的成活率,因此,两者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可比性。
审查意见里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鱼粉蛋白质含量为40 % ~70%,进口鱼粉一般在60%以上,国产鱼粉约50% (参见《地方猪的利用与高效养殖新技术》,梅书棋编著,金盾出版社,2017年04月,第179页),可见鱼粉中蛋白含量答50以上只是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在添加相关鱼粉及限定蛋白质含量后,本发明在感染激隐核虫时大黄鱼成活率高达33.2%-61.1%;感染瓣体虫时大黄鱼成活率高达47.9%-85.2%;感染本尼登虫时大黄鱼成活率高达58.1%-89.7%。其次,在本申请提出的时候,申请人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知晓有现有技术记载添加相关鱼粉及限定蛋白质含量,可以提高感染激隐核虫、瓣体虫、本尼登虫等寄生虫后的成活率。并且审查员在审查本申请时其自身所知晓的背景技术应当会比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更宽、更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审查员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就容易误导审查员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事实,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还请审查员更多的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更多的采用举证的方式来评价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贡献,而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和8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3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3和8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4-7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宁德市鼎诚水产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