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581460.6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3和4,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以克服权利要求3和4不具有实用性的问题。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 (“Bovine viraldiarrhea virus1 clone SWU-Z6, complete genome”, Chen,X等,Genbank Database, Access ionNO. MF693403. 1,公开日2017年10月7日)公开了BVDV- la型来源的基因组序列,该序列是从临床样本从获得的,并公开了该基因组序列的第301-12003bp是CDS区域,将该CDS序列与本申请的SEQ ID NO.1是从该临床中分离出的SMU-Z6/1a/SC/2016进行序列比对,发现序列一致性为100%(NCBI Blastn, 100%覆盖度),说明毒株在传代和分离过程中没有发生基因突变。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牛病毒性腹泻病毒是由单链RNA和衣壳蛋白组成,单链RNA决定了衣壳蛋白的种类。在基因组序列已知的情况下,相应的衣壳蛋白也是确定的,通过选择合适的载体和宿主细胞组装表达对比文件1基因组序列编码的牛病毒性腹泻病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容易的,即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分离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不能赞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发明保护的是一株牛病毒性腹泻病毒SMU-Z6/la/SC/2016分离株,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BVDV-la型来源的基因组序列,一个是菌株,一个是基因组序列,两者保护的对象根本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筛选出的BVDV临床分离株具有较高的滴度,且具有很好的免疫原性。由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1.4可知,将生长状态良好的MDBK细胞悬浮液铺满96孔板,然后对细胞病毒培养液做连续10倍系列稀释后,加入96孔细胞板内,每一个稀释度8个孔,每孔100 µL,置于37℃含5% CO2细胞培养箱内感作1 h,弃去病毒液,每孔加入含1%的胎牛血清DMEM培养液,37℃含5% CO2细胞培养箱培养,2~3日观察细胞的病变情况,按照Reed-Muench计算法对分离株进行TCID50测定,结果为SMU-Z6/1a/SC/2016=10-8.57/0.1 mL。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滴度,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牛病毒性腹泻病毒SMU-Z6/la/SC/2016分离株具体较高的滴度,没有达到“SMU-Z6/1a/SC/2016=10-8.57/0.1 mL”等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牛病毒性腹泻病毒灭活疫苗的制备与免疫效果的研究,李彩虹等,黑龙江畜牧兽医,第7期,第150-153页)公开了一种牛病毒性腹泻病毒灭活疫苗,采用以BVDV -1b亚型毒株(SC株)和白油为疫苗株和佐剂,制备了BVD油乳剂灭活疫苗,并通过抗体消长规律和免疫攻毒保护试验对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该疫苗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用该疫苗给牛免疫1.0mL和2.0mL后的第21天中和抗体效价达到峰值,在免疫4.0mL后的第30天中和抗体效价达到峰值,其中4.0mL的免疫剂量在免疫后第180天中和抗体效价仍维持在6.5以上(没有滴度单位);该疫苗在免疫2.0 mL后的21 d内均能够有效保护BVDV - 1b强毒株的攻击,保护率达100%。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牛病毒性腹泻病毒SMU-Z6/la/SC/2016分离株具体较高的滴度,没有达到“SMU-Z6/1a/SC/2016=10-8.57/0.1 mL”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2中灭活疫苗研制过程中没有阳性对照,无法体现出灭活疫苗的优势和可比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3(CN105296441A 公开日:2016-02-03)提供了一种牛病毒性腹泻病毒BJ1305毒株,分类命名为牛病毒性腹泻病毒(Bovine Viral Diarrhea Virus,BVDV),其保藏号为CGMCC NO.11185,还提供了所述的抗体的制备方法,所述制备的步骤包括:将BJ1305病毒液接种于MDBK单层细胞,培养后收集培养物制成种毒;再将所述种毒接种于MDBK单层细胞进行病毒繁殖。显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牛病毒性腹泻病毒BJ1305毒株与本申请的牛病毒性腹泻病毒SMU-Z6/la/SC/2016分离株并不相同,并不能给出本申请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通过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针对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5、6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2、5、6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2、5、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南民族大学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