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62950.4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和“采用水包油技术先将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进行混合,再加入牛磺酸,最后加入磷脂,形成乳化膜”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水包油技术先将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进行混合,再加入牛磺酸,最后加入磷脂,形成乳化膜;
所述的胶液通过以下方法制备得到:
步骤1.1、按照质量份称量卡拉胶35%-45%,蔗糖55%-65%;
步骤1.2、将称量好的卡拉胶和蒸馏水以料液比(g/ml)1:8-1:10混合,制备得到卡拉胶溶液;
步骤1.3、将称量好的蔗糖加入到卡拉胶溶液中,置于带有搅拌器的熬糖锅内加热熬煮,边熬煮边搅拌,搅拌速度为20-30转/分,直至糖浆的质量浓度为72%,制备得到胶液。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表1可知,本发明在增强记忆力的基础上,采用上述的方法可大大降低软糖的表面含油量,市面上大部分包埋DHA的软糖,采用SC/T
3505-2006《鱼油微胶囊》附录A 中的方法对表面含油量进行检测,表面含油量为0.05%-0.08%,采用本发明中涉及到的水包油技术,软糖的表面含油量仅为0.01%。
对比文件1 (CN 107714737A)公开了一种促进大脑发育的药物组合物,没有给出“还包括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和牛磺酸,各原料的重量份不同”,同时,胶液的制备方法也不同于本申请,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是:促进大脑发育和保护视力;而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的软糖产品的表面含油量仅为0.01%,有利于降低含油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CN 102178231A)公开了一种鱼油微乳的制备方法,采用的是〇/W型微乳,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技术效果是降低鱼油的腥味,减缓鱼油中不饱和脂肪酸的氧化,保护鱼油的 营养价值,进而改善了产品的品质,减少生产时的气味污染;而本申请能够使软糖产品的表面含油量仅为0.01%,有利于降低含油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对本申请不能构成技术启示。
针对审查意见里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和牛磺酸具有提高智力、健脑以及改善记忆的功能(“吃出超级大脑大脑营养真相”,第1版,申艳芝,第190和193页,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年
1月31日;“中国元宝枫”,第1版,王性炎,第279页,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30日),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丰富软糖增强记忆力的效果可常规选择添加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和牛磺酸。各原料的重量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具有降低含油量的效果,产品表面含油量仅为0.01%,所有物质的添加并不是随意添加的,本申请的实施例1-4最终得到的产品表面含油量均不相同(实施例1为0.01%、实施例2为0.08%、实施例3为0.01%、实施例4为0.09%),这就说明并不是通过有限次技术试验就能够得到一定规律的技术效果,其次,本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也没有听说过采用上述的原料就能够降低含油量的效果,产品表面含油量仅为0.01%,再次,食品科学的研究虽然是需要实验来验证的,但不是通过实验确定出来的技术参数或其他特征就不是创新,对于本申请的组分含量,如果细分的话,每个组分元素的作用都是有其自然特性的,显然,审查员不能通过这种事后的惯用推理,就否定申请人在组分含量创新上的辛勤劳动,否定申请人对于现有技术的大胆突破,否定申请人的创新成果。有时因为一个组分的取舍或含量不同,就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科学的实验包括了简单的劳动但不仅限于简单的重复实验。最后,审查员在审查本申请时其自身所知晓的背景技术应当会比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更宽、更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审查员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就容易误导审查员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事实,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还请审查员更多的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更多的采用举证的方式来评价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贡献,而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7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人电话:1535365822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申请人:西安中粮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