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后的权1符合创造性要求

审查员本次对权1的审查意见和上次基本相同,对此,申请人依然不能认同,理由如下:

与最接近本发明的D1相比,本发明权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下面简称区别)1:所述传动轴最右端为方形凸键,凸键轴向中心设有安装通孔用于安装开口销,密封腔体内的主轴最左侧设有凹槽和用于安装开口销的通孔,通过开口销和凸键实现传动轴和密封腔体连接;

区别2:在所述密封腔体内的所述主轴上设有可拆卸机械密封装置;所述密封腔体包括盖板和筒体,组成圆柱体结构,所述筒体为透明的亚克力筒体,盖板为两块尺寸相同的圆形盖板,其中一块中部带有圆孔,作为中空盖板,另一块作为实体盖板,所述筒体外设有多个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两端与所述中空盖板和所述实体盖板固定连接,支撑板上设有压力传感器;

区别3:所述密封腔体的中空盖板和实体盖板都在其相对设置的一侧靠近边缘处都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都安装有O型密封圈,所述筒体在两端设有凸棱,所述凸棱与所述中空盖板和所述实体盖板的凹槽过盈配合,并卡入凹槽,使盖板和筒体连接;

在上次的答复中,申请人已经强调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密封实验+教学观察,本次审查员的意见认为D1公开了密封装置可拆卸,但申请人之前并未否定D1是可以拆卸的,而是说D1的结构是用法兰盘的连接方式,其连接安装的时间远大于本发明权1,本发明是实验教学用,对于时间和便捷度的要求远大于D1这种单纯完成实验用,审查员认为采用本发明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但申请人并未了解到有类似的手段,据申请人了解,本领域大部分都是采用法兰连接,因为这样连接更稳定,更有效,而本发明是为了实验教学,对于速度的要求更高,实验的时间也较短,因此在稳定性方面,并没有本领域常规要求的那样大,本发明也可以是在现有的如D1一样的设备上进行加工改进得到,具备更好的通配性和改装性,但其本身的方案并不是现在常用的方案。因此本领域不太可能有类似本发明的常规手段。如果审查员有找到本领域的类似方案,请审查员提供相应的材料帮助申请人学习。

同样,申请人在上次陈述中明确了D2的密封方式和连接固定方式,与本发明完全不同,而审查员再次提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筒体材料及合乎逻辑的分析对筒体结构进行常规调整”,但申请人已经明确表示,本发明的技术问题都与D1-2等现有技术不同,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在一个完全没有出现的技术问题上,来进行“常规”调整?这明显是事后诸葛亮的判断。特别是D1和D2的结构明显没有给出任何可以使用凸棱和凹槽的方式进行固定(D1所述的密封沟槽设置在密封挡板外环面,与本发明设置在端面的环槽内的方案明显不是常规替换的,环面密封是直线密封,而槽内的端面密封是在凸棱和凹槽本身的弯折+过盈配合后再进行密封,效果明显好太多,在现有方案没有类似方案的情况下,绝对不是容易想到的),现有技术的结构也大部分都是采用D1所示的整体螺纹固定,类似D1的结构根本就无法得到本发明权1的方案,因为D1的密封腔体两端需要螺旋进入,其在对接的时候,必然会旋转,而本发明的2层筒体,中间一层在旋转的时候必然会导致接触面出现诸如摩擦、受力不均等问题,D2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表达如何连接成筒体,而本发明的方案是采用两块带有凹槽和密封圈的盖板直接与带有凸棱的筒体进行过盈配合,安装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于D1-2,也非现有技术的常规设置,现有技术的常规设置在前面已经明确交代,采用的一般是D1的方案。并且D1和2等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申请人表达的采用透明材质整体观察的方案,也正因为筒体采用透明材料,因此对其本身更不能采用常规的固定方案,而是采用多个支撑板从外部将两边的中空盖板和实体盖板拉住固定,进而让透明的筒体被压紧固定,以免干扰观察。在申请人所查阅的资料中,这是现有技术并没有出现的技术方案,如果有的话,也请审查员能提供相应的文献帮助申请人理解,而不是用容易想到的常规方案等描述就概括了,这样很难让申请人信服。

二、其他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权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从权也具备创造性,同时,部分从权本身也具备创造性,如权3对弹簧固定环弹簧压盘的结构设计(本发明采用的是弹簧固定盘下设置能套设在弹簧上部的结构,让弹簧圆周面和端面都能实现固定,这和D3所提供的整块的弹簧座存在明显不同,因为在本发明压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本发明设计的外圆周固定,则极有可能出现倾斜等问题,从而直接影响作为实验对象的轴的稳定性,这是D3根本没有涉及也不可能涉及的技术问题)、对中空盖板的台阶设计(采用该设计来安装静环和静环橡胶圈等,比D1单独设置密封挡板的方式简单,且实验空间更大,D2未明确表示其方案,图中给出了一个多级的槽体,无法判断其安装方案,因此也无法给出本发明技术启示),上述简述的区别均是D1-3及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的便于拆装和适配的改进。如果审查员需要更详细的相关分析,申请人可在后续答审中详述。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