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答复一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创造性要求

审查员本次的意见主要是:新增的D4能够让水箱在支架上调整高度;而D1公开了主管通过多个分支口连接到不同水箱的方案,因此本发明就算加入一个主管连接到不同水箱,也是容易想到的;D5公开了三个容器顶端的管道连通,并设置有溢出管,因此,权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依然不认同。

与D1、4、5的方案相比,本发明的新权1至少具备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1:液箱盖板上设有多个升降装置;

区别2:在主管的后段设有多个出口分支,并通过各个出口分支分别连接到多个容器侧面顶部;

区别3:连接管线的连接处与分支管线的连接处在同一水平位置;

区别4:出口分支、排液管线、连接管线、溢出管线均为金属软管;

关于D1-3的内容,在第一次答审中发明人已经陈述过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针对审查员新找的D4,发明人在仔细阅读后认为,D4是一种单个实验台,与本发明以及D1所述的多个升降装置配套多个液箱的方案并不相同,其所提到的溢流箱,明显是只有结合D4所对应的其他机构才能实现的方案,其设计软管才能让液流运动回储水箱(如果D4采用如本发明所述的金属软管(与一般的软管相比,金属软管如鹅颈管或蛇皮金属管等基本不具备拉伸压缩性,这与D4明确提到“可伸缩软管”不同),由于D4的方案是用溢流箱,其底部区域过窄,很可能会导致金属软管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这样操作,而只能选择D4的可伸缩软管,上位概念对下位的创造性,在没有给出明确限定的情况下,不应当造成影响,这一点和新颖性的评价应该保持相同),D1和D4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其与D1的方案结合,即便强行将其方案代入D1中,要得到类似本发明的升降机构和管道的话,需要将D1的管道全部更换为可伸缩管道,而非D1本身的多段硬质管道,也非D4的软管,且还要将溢出管的入口设置在顶部背面,完全改变D1和D4原始的设计,这显然超过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力的要求了,如果要将D4的箱体和软管解释为可以得到本发明的可伸缩管道方案,这更是不符合逻辑的。D5提到了在其中一个容器设有溢出管,但并未交代清楚溢出管设置在哪里,并且该方案与本发明权1明确表示每个容器背面顶部都设溢出管线显然不同,D5每个液箱之间的连接管道,也未交代是可以适应每个液箱错位运动的,因此,D5对本发明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的地方,本发明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也提到了D5的缺陷,表达了本发明与D5这种模式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结合之前发明人陈述的对D1-4的陈述,发明人认为,本发明的权1与D1-5相比,具备足够的创造性。另外,本发明的权1明确提到“分别连接到多个容器侧面的顶部”,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图显然能理解这就是一对多的关系,和D1的一对一不同,当然,如审查员所述,一对多的管道分支确实可以是本领域技术的常规方案,发明人对此不做争论,但创造性的对比需要结合整体技术,本发明的权1要实现一对多,需要使用金属软管,并且要实现实验效果,明确了分支管线和个容器顶端的连接管线在同一水平位置,也就明确了注满到入口处才能实现对其他容器的流动,这一点是D1-5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的。

因此,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1,明确了软管连接的技术点,让权1的技术方案更完善,修改后的权1与D1-5相比,无论是技术问题,技术方案,还是达到的技术效果都具有明显的不同,权1能实现过程调节,能让多个水箱都保持不同高度且无需更换其他配套的管道和连接机构,并且在节能和节约实验时间等方面远超D1。

三、从权符合创造性要求

修改后的权2-7,在权1符合权要创造性要求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对于审查员所提到的D6、7,发明人不认为其公开了本发明的技术,首先,D6是一种自攻螺丝,其效果和改进点是让螺丝本身具备更好的自攻效果,如其在说明书中举例所述的内容也是为了表明其连接稳定与螺帽连接后不能脱出,这和本发明的通过螺纹带动升降装置运动所要达到的效果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本发明受到了D6的启示,那么本发明将根本无法运动,反而不能实现技术效果。而D7给出了两个防松螺母的结构,这一点确实与本发明采用两个螺母的方案有一定相似,但本发明采用两个螺母后,是在螺母上设置了通孔,审查员认为该技术是本领域常规设置,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本发明对该结构进行了特定设计,首先将其设计为具有斜度的通孔,这一点需要确保两个螺栓连接后通孔能完全对应,否则将无法留出插入销钉的空间(如果是直线的到还有可能,但斜度的通孔不可能),这是需要梯形螺纹连接到位后再进行测绘加工的。如此加工好的结构不仅能保证后续插入销钉,而且更能保证只要能插入销钉,那么螺母一定是已经对接到位了,起到了辅助观察判断的效果。而配套的销钉也有一定给斜度,能够确保进入后既不会无法锁紧,又不会轻易脱出,还要能方便插入和取出,这都不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容易想到的,本发明的锁紧螺母一般都是采用两个螺母用扳手拧紧的方案,但实验课的这点时间,显然不可能慢慢等拧紧。在此基础上,本发明为了方便实验的过程中能快速调节螺栓,还设置转动螺母和多边形块以及配套的转动扳手,这些结构,便于拆卸,不会妨碍实验,但组装后又能省力的实现运动,这并非是现有技术的常规方案,因为常规方案还是采用普通扳手转动的方案,无论是对接还是施力,都远不如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实用,多边形块比起现有技术常规的六边形的螺母,受力面积更大更均匀,能更好的方便操作,而转动扳手的全包围结构也更便于施力,且在过程中不会发生滑丝等情况,连接更稳定。

因此,与现有技术和D6-7相比,从权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