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中指出,本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存在如下的问题:

1、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13-4中记载的“第二活塞(821)的杆体”和“第二活塞(821)的活塞杆杆体”是否指代同一部件不清楚,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的问题,本申请人做出如下陈述:“第二活塞(821)的杆体”和“第二活塞(821)的活塞杆杆体”指代的是同一部件,因此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第二活塞(821)的活塞杆杆体”更改为“第二活塞(821)的杆体”,使其名称统一,修改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第二弹簧.....第三弹簧......第四弹簧.....第五弹簧....”还记载了“.....第二活塞.....第三活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确定在“第二弹簧”之前是否有“第一弹簧”,在“第二活塞”之前是否有“第一活塞”,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的问题,本申请人做出如下陈述:本申请对“第二弹簧、第三弹簧、第四弹簧、第五弹簧”、“第二活塞....第三活塞”等名称的命名只是为了更加清晰的指示相对应的部件,不具有前后次序的定义,因此权利要求书1中记载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确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7记载了“第五排风口”,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确定在“第五排风口”之前是否有“第一排风口”、“第二排风口”、“第三排风口”、“第四排风口”,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的问题,本申请人做出如下陈述:本申请“第五排风口”名称的命名是为了更加清晰的指示相对于的部件,不具有前后次序的定义,因此权利要求书7中记载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确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审查员指出:说明书第0078段记载的“图6为本发明的局部减压阀剖视图”句末没有标点符合。

针对上述的问题,本申请人将“图6为本发明的局部减压阀剖视图”句末标点“。”添上。

敬请审查员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并望早日授予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然存在缺陷,则敬请审查员再给申请人一次修改和/或陈述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