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582665.6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原权利要求10修改为“9、权利要求8所述的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生产的亚单位疫苗在制备预防轮状病毒引起的幼龄动物腹泻药物中的应用。”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4-6,9是否属于不授权客体的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疾病诊断方法的定义为: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疾病诊断方法的发明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二是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不论是在人体医学还是兽医学上,疾病诊断是将各种疾病的临床特点以及各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而得出疾病的诊断结论,只根据疾病的临床表象或者只根据检测数据均不能定义为疾病诊断。那么回到本申请,单一根据间接ELISA检测手段对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进行检测,读取OD450nm并不能直接表明牦牛感染轮状病毒,被确诊牦牛感染轮状病毒还需要进一步结合临床症状(如以精神委顿、厌食、呕吐、腹泻、脱水等临床症状)进行判断。这是因为带病毒牦牛并不绝对会发展成急性胃肠道传染病,本申请实质上是为了检测出牦牛体内是否含有该病毒,而非急性胃肠道传染病的直接诊断结果。因此,通过本申请方法获得的检测结果并不能直观地判断出该牦牛是否发生了急性胃肠道传染病,还必须结合急性胃肠道传染病的其他临床特点才能判断。
此外,申请人发现CN201910346624.1公开的一种呼吸道病毒的检测方法、CN202010066918.1公开的一种血浆病毒组学的纳米孔三代测序检测方法、CN201310293648.8 用于以RT-LAMP法检测H7N9禽流感病毒的引物、试剂盒、检测方法,这几种方法和本申请的类似点在于都是某种病毒的检测方法,并且检测结果不能直接用来诊断某种疾病,这几篇专利都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授权。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6,9并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重组载体质粒不同;得到的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抗原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对纯化后的蛋白进行SDS-PAGE检测(图4),以BRV抗体阳性牛血清为一抗,HRP标记的山羊抗牛IgG为二抗进行Western
Blot免疫印迹反应(图5),结果显示目的蛋白约45kD,能被BRV阳性血清所识别,证明重组VP6蛋白具有生物活性和良好的免疫原性。对比文件1(牦牛源轮状病毒的分离鉴定及其VP6基因的克隆表达与应用,邱莞思,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农业科技辑,D050-338 )使用的重组载体质粒pET28a-VP6,而本申请的重组载体质粒是pET-28H-VP6,两者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RecName: Full=Intermediate capsid protein VP6”,Ciarlet,M.等,GenBank database,Accession No. Q8JTI5.2)公开了一种来源于牛轮状病毒WC3的中间衣壳蛋白VP6,并公开了本申请SEQ ID NO.3 所示氨基酸序列,但基于氨基酸序列已经是现有技术,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准确度问题,经常会出现假阳性或者重复性不高现象。本申请正是基于该问题而另辟蹊径,找寻VP6蛋白的重组质粒来开发新的检测方法。一方面,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未直接公开本申请基于VP6蛋白进行重组质粒开发的技术构思,并且也并未提及和启示在设计针对牦牛源轮状病毒检测的重组质粒时,对重组质粒进行何种调整以形成牦牛源轮状病毒的检测方法。所以,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得出针对牦牛源轮状病毒检测的重组质粒的具体调整方案。而如果面对需要检测牦牛源轮状病毒的技术问题时,研究人员参考重组质粒选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检测特异性的要求等理论知识,最终得出合适的新的重组质粒和检测方法(即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属于一种典型的创新研究行为,至于重组质粒应用的效果只有通过实际检测过程获知,而无法预期。
本发明的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抗原在待检样品的OD值均小于为0.248(表7),说明重组VP6蛋白用作包被抗原建立的间接ELISA抗体检测方法具有良好的特异性,与牛冠状病毒、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毒、牛肠道病毒、牛衣原体、牛结核分枝杆菌无交叉反应。由表8可以看出同一血清各孔间的变异系数值在0.580%~4.350%之间,小于10%,表明本发明的批内重复性良好。本研究阳性符合率达100%,阴性符合率100%;商品化试剂盒阳性符合率达85.71%,阴性符合率为181.81%;两种方法符合率为87%(见表10)。而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3(牛轮状病毒VP6蛋白间接ELISA检测方法的建立,张怡婷,
中国兽医科学公开了一种牛轮状病毒VP6蛋白间接ELISA检测方法,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扩增了牛轮状病毒NCDV株VP6基因,将其定向插入原核表达载体pProHTa中,构建了重组表达载体pProHTa-NCDV-VP6,重组菌经IPTG诱导表达后,进行SDS -PAGE和Western-blot分析,结果显示,目的蛋白获得表达,表达的蛋白大小约52 ku,且有生物活性。以纯化的重组VP6蛋白作为包被抗原,建立了检测牛轮状病毒血清抗体的间接ELISA方法,建立的间接ELISA的敏感性较琼脂扩散试验高1x104倍。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证和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4(CN1772902A,轮状病毒VP6蛋白的一种编码基因及其应用,公开日:2006-05-17)公开的轮状病毒VP6蛋白是在双子叶植物中,特别是在苜蓿中具有较高表达量的轮状病毒VP6蛋白的一种编码基因。显然,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证和技术效果。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4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2、3、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4、7、9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4、7、9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4、7、9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六、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5-6、8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和7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5-6、8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南民族大学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