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6月08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利用啤酒酵母菌固态发酵黄精的工艺方法》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5和6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7和8依次变成新权利要求5和6,并更改相应的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具体的制备工艺不同:本申请采用的为固态发酵工艺,对比文件1采用的为液态发酵工艺,并且最终获得的产品也不同:本申请获得的为黄精的固态发酵产物,对比文件1获得的为酵素。
审查员在二审通知书中结合对比文件1进一步反驳了本案的创造性,申请人拟从以下3个方面阐述意见:
其一,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采用啤酒酵母发酵黄精,采用的发酵方法是添加糖浆液态发酵,发酵的目的是制备酵素,而不是获得发酵后的黄精药材。所采用的菌种、发酵方式和发酵目的和本申请有本质区别。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为:如何通过啤酒酵母菌液态发酵产生黄精酵素。
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为:取一定量黄精——清洗干净——蒸馏水浸泡3h——沥干——用糖水打浆(调节糖水浓度及制浆料液比)——匀浆液——121℃灭菌20min——接种酵母菌种——混匀——32℃静置发酵——离心过滤——上清为黄精酵素液。尽管对比文件1采用啤酒酵母成功发酵了黄精,但采用的方法是液态发酵方式,发酵目的是获得酵素,而不是黄精药材。其公开了考察液态发酵中不同发酵条件对酵素制备工艺影响的单因素试验,这些条件包括:发酵时间、接种量、基质中加糖量、料水比。以及通过响应面分析和回归模型建立来进一步考察这4种因素的影响。对比文件1得到的黄精发酵的最佳工艺条件为:发酵时间3d,接种量2.4%,基质中加糖量为40%,料水比为1:10(g/mL)。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为:步骤1、取干净鲜黄精,蒸30min~2h后切1~2mm厚片,烘干后紫外线照射30~40min,得到发酵底物;步骤2、取啤酒酵母菌菌种,在固体培养基上划线培养,将获得的单菌落用液体培养基培养;所述固体培养基的组成为:麦芽汁干粉0.131g/mL,琼脂0.02g/mL;所述液体培养基的组成为:麦芽汁干粉0.131g/mL;步骤3、将步骤2中的菌液按照3:100的比例接入液体培养基培养至对数期末期,得到啤酒酵母菌发酵液;步骤4、将步骤1中的发酵底物和步骤3中的发酵液进行固态发酵;固态发酵的条件为:菌料比5~25%,发酵温度37℃,时间40~60h;步骤5、固态发酵结束后,将发酵混合物烘干后粉碎。显然,本申请采用的固态发酵制作黄精和对比文件1的液态发酵制作酵素从技术构思到技术内容再到最后的产物都截然不同,整个工艺过程几乎找不到相同点。因此,对比文件1只是提供了采用啤酒酵母通过液态发酵方式发酵黄精制作酵素的技术启示。通过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啤酒酵母以固态发酵的方式来发酵黄精并获得固态发酵物,更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来推断固态发酵结果。
其二,固态发酵这个概念在本领域确实并不陌生,但并非所有中药都能通过固态发酵技术来制备,目前只能将已有应用固态发酵技术发酵中药的案例作为现有技术。
审查员在二审通知书中进一步阐述了固态发酵技术,并给出了公知常识性证据(高文远,中药生物工程,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01,第337页),因此认为固态发酵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发酵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使用。但是,并非所有的物质都能通过固态发酵方式获得发酵产品,这是因为固态发酵的成分相对复杂,且只限于耐低水活性的微生物,而且工艺参数难检测和控制。目前已报到的可以应用固态发酵的有白酒和陈醋生产,以及部分中药,但这些中药应用固态发酵的工艺过程及控制参数却完全不同,比如CN201910072956.5(授权)、CN201811357192.6、CN201510702906.2(授权)等等,这几篇专利中有2篇是授权专利,并且公开日期都是在审查员提供的这篇公知常识性证据之后。可见,尽管固态发酵技术是现有技术,但应用在具体物质的发酵过程就不能简单用该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评判。回到本申请的具体内容上,现有的黄精发酵多采用液态发酵法,现有技术中并应用过固态发酵方式来发酵黄精。因而本申请以固态发酵方式来获得固体发酵黄精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三, 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显著。
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本发明利用啤酒酵母菌对黄精进行发酵,在降低黄精的生黄精刺激性的同时,能产生淡淡的持久香气,为开发黄精茶和饮品奠定基础。并且,药理实验证明,利用啤酒酵母菌发酵后的黄精能显著增强小鼠的脾和胸腺的脏器指数,且能够降低MDA的含量,增加肝糖原和肌糖原的含量,还能延长小鼠的力竭游泳时间。这说明黄精发酵后能发挥更好的抗疲劳、抗氧化和免疫增强作用。通过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表1-4公开的详细数据可以看出:黄精经过发酵后浸出物、多糖和总皂苷的含量比传统“九蒸九制”所得样品和生黄精均有所增加,其中以实施例2含量最高。可见,用啤酒酵母菌固态发酵黄精后,不仅去除了它的麻味和刺喉感,增加了香气,还使得有效成分含量明显增加。并且药理实验数据也证明本申请获得的黄精可以提高其抗疲劳、抗氧化和增强免疫的作用,比传统加工方法的增强效果更明显,其中以实施例2组效果最好。这些都是本申请的技术工作者们经过不懈努力和智慧创造性劳动的成果。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为:确定了利用啤酒酵母菌发酵黄精过程中基质糖添加量、料水比及发酵时间3个因素对酵素综合品质指标有显著影响,通过综合指标优化确定了最佳工艺参数,以及得到黄精酵素食品淀粉酶活力、SOD活力和多糖含量,但其并未提供详细的药理实验来证明其获得的黄精酵素的功用。因此,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进步。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6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前所述。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采用不同的方案和技术原理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