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复审委合议组:
您好!
本意见陈述书是对贵局于2021年05月20日就本申请(申请号:201810076003.1)发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提出的复审答复。申请人在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审查员的驳回意见,并重新阅读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后,修改申请文件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形成新权利要求1;
2、将剩余权利要求依次变成新权利要求2~6,并更改相应的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
(1)本申请还含有荞麦、黑豆、黑米、糙米、山药、薏仁、芡实、葛根、黑芝麻和小麦胚芽,并限定了它们的重量份组成;
(2)本申请不含有对比文件1的桑叶浸提物、荷叶浸提物、苦瓜浸提物和木糖醇;
(3)制备过程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审查员在驳回通知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燕麦麸皮超微粉作为原料,利用其富含β-葡聚糖和维生素达到降糖降脂的效果,而燕麦中同样也富含前述成分,可根据实际口感等选择添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添加桑叶、荷叶和苦瓜的浸提物,目的是为了赋予产品降糖减肥的功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现有技术中具有降糖减肥功效的原料中选择、替代,而荞麦、黑豆、黑米、山药、魔芋、薏仁、芡实、葛根、黑芝麻和小麦胚芽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原料,其所具有的属性等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可根据口感、风味及功效需求选择上述原料,产品所具有的功效即为各原料所具有功效之和,其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对于原料的质量份数,可根据原料的属性,综合考虑其赋予产品的功效、口感及风味等调整得到。此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制备青稞复合营养粉时将原料粉碎后、通过双螺杆挤压膨化机进行膨化处理、再粉碎机粉碎之后混合均匀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口感等考虑有动机选择将营养粉制成膨化营养粉的形式,并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适应性调整其制备方法,将称量好的原辅料混匀后粉碎机粉碎、双螺杆挤压膨化机进行膨化处理、之后干燥、粉碎机粉碎、混匀并进行包装仅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无法赞同,理由如下:
其一,从技术构思和具体的技术方案来看,本申请是将青稞、荞麦、燕麦、黑豆、黑米、糙米、魔芋、山药、薏仁、芡实、葛根、黑芝麻、小麦胚芽进行复配,这些成分中有80%以上属于主食型成分,可以达到减肥降糖功效的质量份构成为:青稞35~80份、荞麦12~25份、燕麦8~20份、黑豆10~15份、黑米5~11份、糙米5~11份、魔芋4~10份、山药2~5份、薏仁2~5份、芡实2~5份、葛根1~4份、黑芝麻1~4份、小麦胚芽1~4份。为了获得良好的口感以及保留其中的有效成分,本申请采用的制备方法是按照质量份组成配料,然后将各组分混匀后粉碎成混合粉,再进行双螺杆挤压膨化,然后依次干燥、粉碎和混匀即得。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为:以小蓝青稞为主料,辅以具有降糖减肥及其代谢相关功能的食物原料:荞麦、燕麦、黑豆、黑米、糙米、魔芋、山药、薏仁、芡实、葛根、黑芝麻、小麦胚芽,这种以谷物等主食复配形成的混合粉并未采用精提的方式,而是保留了各种组分中的膳食纤维、维生素类降血糖因子(VD、VE、VC),以及高含量的β-葡聚糖、葡甘聚糖,具有良好的减肥降糖功效。现在很多人也经常将其中几种成分搭配在一起榨豆浆、五谷粥来食用,比如黑豆、黑米、燕麦、山药、黑芝麻混合榨食,但真正能起到减肥降糖作用的没有听说过,食用方法不对,不但不能减肥降糖,反而会带来相反的效果。基于这一点,本申请开发了该营养粉,可以纠正人们对于这些本很有营养的食物的错误食用方式,真正达到减肥降糖的功效。对比文件1公开的减肥降糖营养粉是由青稞、燕麦麸皮、魔芋精粉、桑叶浸提物、荷叶浸提物、苦瓜浸提物和木糖醇。其中燕麦麸皮是将小麦粉磨成面粉之后筛下的种皮,燕麦则是包含燕麦麸皮在内的完整食品,两者的营养成分和营养含量均不相同:燕麦麸皮主要含有膳食纤维、钙、磷、铁、锌、锰、铬等矿物质和微元素,以促进血液循环为主要功效;燕麦则主要含有膳食纤维、蛋白质、钠、铁以及多种维生素,以降低体内自由基、减少自由基对细胞伤害为主要功效。燕麦麸皮的营养含量较低,这是因为在制作过程中由于经过碾磨,会造成营养大量损失,从而降低麸皮的营养含量,如果营养粉中膳食纤维过高,反而会增加肠胃的负担,而糖尿病患者或是肥胖患者的肠胃普遍都不太好,申请人认为并不适宜在以主食型成分为主的营养粉中添加过多的膳食纤维。燕麦的营养含量则较高,这是因为燕麦没有经过除去外层部分的处理,并且保留了全谷,在一定的复配基础和添加量下可以提升除糖和脂肪以外的营养物质吸收。因此,添加燕麦还是燕麦麸皮并非是随意调配。而且桑叶浸提物、荷叶浸提物、苦瓜浸提物都是糖尿病患者中药用药中的常用添加药物,荷叶浸提物和苦瓜浸提物还是减肥用药中的常用添加药物。目前科学研究已经证实了桑叶浸提物、荷叶浸提物和苦瓜浸提物都具有减肥降糖的功效,因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确实很显然,但这几种浸提物的减肥降糖功效并不能对本申请的主食型复配方式构成显而易见地技术启示。毕竟本申请是以主食型成分为主,这些食物搭配不好反而会起到增肥升糖的反作用,这也是为何糖尿病和肥胖患者改善症状的首要一点就是节食。本申请刚好是采用完全相反的一种思路来开发以多种主食复配组成的降糖减肥食品。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膨化青稞苦荞复合营养粉的研制,是由青稞、苦荞麦、乳清蛋白粉、木糖醇和麦香粉末香精复配而成,一方面与本申请的成分组成相差较大,对比文件2还在其1.2.2节的操作要点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将各原料磨成粉,过60目筛;分别膨化青稞和苦荞;将膨化后的物料用粉碎机加工成膨化粉,然后再将膨化谷粉与乳清蛋白粉、木糖醇和麦香粉末香精混合均匀。对比文件2是将各原料分别磨粉,分别膨化,然后再混合。本申请则是将所有组分混合后粉碎成混合粉,然后将混合粉进行膨化处理,之后依次干燥、粉碎、混合后即得。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与本申请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的前提下,即便结合对比文件2,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
其二,从有益效果上看,本申请以小蓝青稞为主料,具有降糖减肥及其代谢相关功能的食物原料,包括荞麦、燕麦、黑豆、黑米、糙米、魔芋、山药、薏仁、芡实、葛根、黑芝麻、小麦胚芽,含有β-葡聚糖、葡甘聚糖、膳食纤维和维生素类降血糖因子(VD、VE、VC),具有降糖减肥功效。在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将实施例1-5获得的营养粉和市售的降糖减肥产品(奥利司他,舒尔佳)进行了产品色泽、口感的感观效果评价,如表1所示,食用者食用实施例1-5制备的营养粉后,感觉营养粉细腻均匀,色泽浅棕色,口感粘滑,麦香浓郁。消费者对本申请的减肥降糖营养粉的综合接受度大于93.75%,接受度明显高于奥利司他;以及进行了减肥降糖效果评价,由表3所示,试用者食用实施例1中用于降糖减肥的青稞营养粉效果最明显,明显改善便秘、肥胖、高血糖症,有效率均在93.3%以上。而实施例3中的用于降糖减肥的青稞营养粉的效果略差,但有效率也在80%以上,均优于奥利司他,并且所有受试者均反应身体状况有明显改善。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消费者对其减肥降糖营养粉及其制备的相关食品的综合接受度大于70%,具体为:营养粉70%,面条85%,馒头88%,面包92%,饼干96%,复合米86%。显然,主食型摄入的饮食习惯以及口感是影响消费者综合接受度的首要因素,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营养粉、面条和饼干的减肥降糖效果评价,显然,直接食用营养粉的效果是最显著的,而制备成面条或是饼干后降糖和减肥效果均大幅度下降,这也间接说明了主食型食品在控制血糖和体重上的难度。经过数据比对,本申请的青稞营养粉的各项指标都要优于对比文件1的营养粉,且其复配成分更能为大众所接受。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其营养粉的理化分析结果,并未对其综合指标进行考察。因此,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性。
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既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具有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权利要求2-6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直接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并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更为显著。对比文件1、2 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陈述,已克服通知书中所指的缺陷,使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希望审查员在此基础上重新审查并撤销驳回决定。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能够再给予一次修改/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愿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