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悉心审查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210406日对本申请(申请号:2019112786925)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答复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在原权利要求1中补充入“在饲料进食完成后,通过出水管向饲喂槽的容纳腔内供水,水沿第二侧板流下”得到新的权利 1,此处补入内容来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六的部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本次修改,清楚完整的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创造性的论述:

1、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

首先针对于审查员给出意见的回复: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中,食槽下方的夹层相当于本申请的水槽,对此,申请人不能认可,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2中,明确阐述了下述内容:

食槽10底部设有夹层,夹层内设有加热管11,夹层内加热管11周围充满去离子水,食槽10的侧边设有温度传感器12,控制器9分别于电机一4、电机二7、光电传感器8、温度传感器12和加热管11电气连接,光电传感器8和温度传感器12将感知到的信号传给控制器9,控制器经内部程序分析判断来决定是否开启电机二7和水平绞龙6及加热管11添加饲料和加热,加热采用先加热去离子水再用去离子水对饲料进行加热,避免加热管11对食槽直接加热,温度过高引起饲料烧糊的现象。

也就是说,其夹层中加水,并设置加热装管,是用于对食槽进行加热的,所以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夹层加水的方式,仅仅是一种用于对食槽的加热结构而已。其作用和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水槽是完全不同的,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一种补水系统,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实现供水的同时,还能够对饲喂槽内的饲料温度进行调整。

进一步的,如说明书中所述的,存在有下述有益效果:

本申请的方案中,进水管引入合适温度的外部水源,进而对饲喂槽底板进行降温或者升温,如此,实现对饲喂槽内饲料温度的调节,饲料温度的调整简单方便;特别的,当饲料较干时,在饲料进食完成后,通常还会进行供水,采用本实施例的方式,通过出水管想饲喂槽的容纳腔内供水,水沿第二侧板流下,避免飞溅,而且,由于水流先经过底板,还能够确保饲料与水槽内水具有一致的温度,避免供水时,水与饲料温差过大而导致猪肠胃不适的问题,如此,进一步的利于猪的健康;

通过封板与饲喂槽下部分合围成水槽,提高了本申请供水系统的整体性,也大幅提高了水槽内水流对饲喂槽内饲料温度的调整。

所以,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既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采用本申请的方案后还存在有上述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进一步的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请继续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

最后,再次感谢审查员为本案做出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