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0604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制备氧化物陶瓷的冷压烧结方法》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权利要求134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以及将实施例5中沉淀法的过程补入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申请限定了氧化物为锆钛酸钡,以及氧化物纳米粉体的制备方法为水热法,表面同质包覆的方法为沉淀法,包覆后的锆钛酸钡氧化物纳米粉体加入介质进行研磨,研磨后的混合物于300MPa-550MPa的压力, 180~230下烧结30min~3h形成相对密度为92~99%的锆钛酸钡固相陶瓷

在二审通知书中,审查员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驳斥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此,申请人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答复:

其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制备锆钛酸钡氧化物纳米粉体,制备方法为水热法;将锆钛酸钡氧化物纳米粉体进行表面同质包覆,所述表面同质包覆的方法为沉淀法;将包覆后的锆钛酸钡氧化物纳米粉体加入介质进行研磨;将研磨后的混合物放进模具中,对模具施加300MPa-550MPa的压力,并在180~230下烧结30min~3h形成相对密度为92~99%的固相陶瓷。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高密度的锆钛酸钡固相陶瓷。尽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公开的都是烧结材料,但两者均未制备出锆钛酸钡固相陶瓷。因此,本申请解决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未解决的技术问题。

其二,从技术构思和方案出发,本申请是通过将锆钛酸钡的氧化物纳米分体进行表面同质包覆,然后研磨,再焙烧形成致密化的固相陶瓷。对比文件1的整篇内容并未公开如何制备锆钛酸钡纳米粉体,如何对锆钛酸钡纳米粉体进行表面同质包覆,研磨以及烧结具体工艺的技术内容。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只能得出其表1和表2中的化合物可以通过其公开的冷烧结方式获得。众所周知,针对不同金属或者非金属化合物进行冷压烧结,如果方法及条件控制不适当,极易造成烧结得到的物质产生大量孔以及裂纹,而且并非所有化合物通过该方法都能提高致密性,对比文件1之所以通过表1和表2的方式列出具体化合物也是基于这个道理。在本领域中,具体化合物通过冷压烧结提高致密性都必须建立在大量的实验研究基础上,即便是同等坯件在同等烧结工艺烧结,由于温区的关系,所获得的密度也存在差异,因而不同化合物的冷压烧结结果根本无法预期。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公开了BaTiO3溶胶、表面包覆的钛酸钡粉体的制备方法以及后续的成型烧结工艺,并且BaTiO3溶胶是采用溶胶-凝胶法制备,包覆方法是原位溶胶包覆法,其成型与烧结工艺具体为:以3%(质量分数)的聚乙烯醇缩丁醛溶液对包覆粉体和原BaTiO3粉体分别造粒,在10MPa下,压制成直径为15mm厚度为2mm左右的小圆片。在600℃保温2h进行排胶,然后在不同温度下烧结,并且公开的烧结温度在1200~1300℃。显然,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通过溶胶-凝胶法制备BaTiO3溶胶,再通过表面原位溶胶包覆法再冰乙酸溶剂中分散后的BaTiO3纳米粉体表面包裹同质溶胶。最后在1260℃下烧结2h可以得到致密化的烧结体。同样,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锆钛酸钡致密化陶瓷的制备工艺或是给出相关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2.4节公开的烧结性能分析同样也证实了“同等坯件在同等烧结工艺烧结,由于温区的关系,所获得的密度也存在差异”,那么更何况是针对不同的烧结化合物而言呢。因此,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2,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其三,本发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其技术效果总结如下:本发明采用表面包覆的方法,有效的增加了锆钛酸钡冷压烧结陶瓷的密度,且适应面广,适用于大部分氧化物陶瓷,得到的锆钛酸钡氧化物陶瓷的相对密度为94%,且性能优异。此外,本发明减少了后续烧结工艺,工艺步骤简单,可操作性强,能使大部分氧化物陶瓷烧结温度降低到230以下,缩短了陶瓷制备周期,降低了生产能耗,减少生产成本。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并未公开制备锆钛酸钡固相陶瓷。因此,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性。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采用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明显更为显著。对比文件12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