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发明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发明人对申请文件做出的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对发明人陈述理由不予认可的论述
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起到的技术效果相似,其结果是可以预期的,因而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对此,发明人不予认同;
此外,审查员还认为,相比于对比文件2,本申请中针对微生物培养碳源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常规选择,同样不具有创造性,对此,发明人同样不予认同。
下面,发明人将具体陈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首先,发明人认为,即便两种技术方案采用的方法相近,也并不能说明两者的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例如,在本领域参考文献1(贺迅,曾光明等.微生物絮凝剂与聚合氯化铝复配处理涂料废水的响应面优化[J].环境工程学报,2014,8,(7):2760-2763)中,采用了红球菌絮凝剂与聚合氯化铝复配处理废水,对实验配制200倍色度模拟废水,在微生物絮凝剂加量为47mg/L,聚合氯化铝加量为39mg/L的条件下,获得了色度除去率为68.9%的最佳实验结果;而在本申请中,采用1g/L的克雷伯氏菌微生物絮凝剂和10mg/L聚合氯化铝的加量,针油田返排液,获得了平均80%的色度脱除效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领域现有技术可知,油田压裂返排液的色度范围通常处于200-500倍之间(李兰,杨旭,杨德敏.油气田压裂返排液治理技术研究现状[J].环境工程,2011,4,(29):54-56)。由此可知,本申请相比较于上述参考文献1,取得了较好的技术效果,即使参考文献1中对微生物絮凝剂加量的选择要少于本申请中微生物絮凝剂的加量,其技术效果也依然是无法简单预期的,进而说明本申请中针对油田压裂返排液色度处理的技术方案确实获得了意料不到的效果,进而是具有创造性的。
其次,微生物碳源的选择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任意调整的,而应当是基于创造性劳动之后所取得的最优结果。例如,本申请中碳源为10g/L的葡萄糖与500ml/L的啤酒废水构成的共存碳源,而在参考文献2(白雪蕊,聂麦茜等.共存碳源对克雷伯氏菌NIII2发酵蔗糖产絮凝剂的影响[J].工业微生物,2016,46,(6):41-45)中,采用了与本申请中葡萄糖相同加量的蔗糖,以及不同种类的有机酸作为共存碳源,通过改变有有机酸碳源的种类和加量,获得了不同产量的微生物絮凝剂产物,且证明共存碳源存在的情况下,菌产絮凝剂具有显著性差异——柠檬酸共存碳源发酵过程易产生酸性物质,从而降低絮凝剂产量;丁二酸、乙酸、乳酸共存发酵时,相应可以提高絮凝剂产量,尤其以丁二酸为甚,可使得絮凝剂的产量达到最高。可以看到,不同类别和产量的有机酸的选择对絮凝剂产品质量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因而类比至本申请中的葡萄糖碳源的选择,同样可以认为碳源浓度的选择对絮凝剂产品的效果的影响将是十分巨大的,对碳源加入量的调整,并不是可以简单确定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参考文献2中还指出,克雷伯氏菌利用碳源发酵产生絮凝剂的过程中酸性基团的产生会降低发酵液的pH,从而抑制絮凝剂的分泌,而碱性基团则有利于克雷伯氏菌产生絮凝剂,说明在碱性条件下更有利于克雷伯氏菌产生微生物絮凝剂;而由本领域现有技术可知,啤酒废水中由于存在洗麦剂,多呈碱性条件。因此,使用啤酒废水培养克雷伯氏菌除了具有节省成本,协助处理污染废水的作用之外,还具有促进微生物絮凝剂生成的效果,结合前述条件,将其用于处理油田压裂返排液之中,起到了针对200-500倍色度的油田返排液80%色度脱除的良好效果,可实现对色度倍数较高的油田压裂返排液的有效处理,进一步说明本申请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效果。
最后,发明人认为,确定一种配方或使用流程的最优条件的过程往往十分复杂,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以获取,如果简单地将其概括为可通过实际需求任意调节获得,这样将使得通过大量实验验证所得到的最佳实验条件都不再具有创造性,因为最优条件的具体点值肯定是包含在“任意调节”所能提供的所有点值的范围内的,相当于使用容易获得的“可任意调节的范围”的创造性来代替最优点值的创造性,并进行评价,这样的说法显然不甚合理。
综上所述,本申请实质上是综合了各方面的最佳条件,得到了一种利用啤酒废水生成絮凝剂并用于处理油田返排液的针对性有效手段,具体来说就是采用啤酒废水发酵产生的微生物絮凝剂用于处理油田返排液,并获得了良好的色度控制效果的一整个过程,其中的原料用量、反应条件等技术方案,均是基于发明人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所得出的结果,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从而证明了本申请实际上是具有创造性的。
由此,发明人相信,本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发明人电话,发明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