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感谢您百忙之中对本申请提出许多宝贵意见。本人已经详细的阅读过本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针对您的意见,做出以下意见陈述:
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
申请人针对审查员所下发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调压阀(5-2)”修改为“第一调压阀(5-1)”;将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所有“动压弹簧”替换为“气动弹簧”;将“使高压密封保护气进入到上述每一个密封腔和气动弹簧”修改为“使高压密封保护气进入到所述第一密封腔(4)、第二密封腔(22)、第三密封腔(23)以及左气动弹簧(18)、右气动弹簧(17)中”。上述修改,是依照原始说明书的内容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所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说明书的修改
根据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将说明书做相应的适应性修改:说明书中的“第一调压阀(5-2)”修改为“第一调压阀(5-1)”;将说明书中出现的所有“动压弹簧”替换为“气动弹簧”。上述修改,是依照原始说明书的内容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所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申请的气动弹簧是一种气体动压式的、弹性力可控的弹簧,具体是指,在气动弹簧的气腔内可以通入压力气体,通过控制气体压力,控制气动弹簧的伸缩,进而控制弹簧所施加的弹性力。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将“气动弹簧”写成了“动压弹簧”是一种笔误,两种命名方式实质上指代的是同一部件,因此,申请人将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出现的所有“动压弹簧”替换为“气动弹簧”,以使表达同一技术特征的技术术语一致。
申请人认为,经过上述修改和论述,应该能消除您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本申请所存在的疑虑,如果您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的机会。再次感谢您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