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3的特征补充至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5,同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区别在于:1、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2、权利要求1公开了压裂液、氧化剂的用量选择方法;3、公开了如何确定合适的焖井时间;4、权利要求1有效利用了页岩中的黏土矿物,克服了本领域中认为黏土矿物含量高对压裂不利的常规认知。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5-8段说明了对压裂液的处理有两种方法:滞留于储层和返排,但这两种方法均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其说明书31-32段中,说明对比文件1能够促进压裂液的返排,同时将储层中的有机质进行氧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环境友好”,主要是将储层中的有机质通过氧化剂氧化,提高返排后压裂液的可生化性,降低后续压裂液的处理难度,降低返排压裂液的处理难度。

从上不难看出,对于压裂液,对比文件1选择了“返排”的这一条方法

在本发明中,权利要求1的主题就说明了本发明对压裂液的处理路径:“零返排”,即将压裂液滞留于储层中,因此,本发明选择了一种和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的方法。同时从本发明的说明书2-3段、14-17段的内容可知,本发明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压裂液返排后带来较大的环保压力,而最终,本发明也实现了压裂液的零返排。

以上事实说明,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在对压裂液的处理思路上完全是相反的:对比文件1是增加渗透率促进压裂液的返排,添加氧化剂的目的是将有机质氧化,提高返排压裂液的可生化性;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思路是强化促进裂缝壁面渗吸压裂液,将压裂液完全滞留在储层中,实现压裂液的零返排。

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环境友好”和本发明中的“环境友好”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审查员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对比文件1的“环境友好”,是指提高返排压裂液的可生化性,使返排后的压裂液易于处理;本发明中的环境友好,是指实现压裂液的零返排,原地埋存。

区别特征1是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区别特征2-4的根本因素。

本发明也是首次提出切实可行的、能够实现压裂液零返排的技术方案

在一审意见和二审意见中,审查员将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后,得出了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零返排”,由于本发明本身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实现压裂液的零返排,那么按照审查员的对比结果来看,对比文件1对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完全没有影响的。

为此,审查员还引入了对比文件2,认为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通过优化压裂施工所需压裂液的体系、用量和焖井时间,以实现零返排”的技术启示。

如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中所述,首先,在对比文件2中说明了“应当积极发挥滞留压裂液的造缝能力”,说明在对比文件2来看,压裂液至少应当是“滞留于地层中”的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以“促进压裂液的返排”为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的动机

如果非要强行将两者进行结合,则相当于对于一个患有结石的病人,一种方法是手术取石(类比对比文件1,压裂液返排),同时另一种理论为采用药物进行无创取石,但没有给出相应的方案(类比对比文件2),而新方法则是采用手术取石过程中的部分药剂、利用新方法成功进行无创取石(类比对本发明),难道审查员会以“这三种方法都是取石,同时该理论(无创取石理论)对现有技术(手术取石)形成了技术启示”对新方法予以驳回?这难道不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方法?

同时,即使是强行将两者进行结合,由于对比文件1中为“促进压裂液返排”,对比文件2中为“积极发挥滞留压裂液的造缝能力”,两者对压裂液的处理思路完全是相反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应当怎样结合,也不会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发明的创造性没有影响。

至于审查员在二审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环境友好的压裂,由于其存在返排,不能够达到彻底的环境友好,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有动机采用对环境更加友好的方式对其进行改进,对比文件2的零返排正是属于这种方式。”,这是明显不符合逻辑的,由于对比文件1对压裂液的处理方式为“促进返排”,其所谓的“环境友好”是指提高返排压裂液的可生化性,便于后续处理;而对比文件2对压裂液的处理方式为“滞留于储层中”,如上所述,两者是完全相反的两种处理方式,并不能形成技术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如何“发挥压裂液的造缝能力”,也没有公开怎样“优化压裂液体系与用量”,更没有说明怎样“调控压裂液渗吸能力”,仅仅说了“延长气井焖井时间”,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具体的技术方案。

即使是在忽略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强行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公开怎样去“调控压裂液的渗吸能力”,更没有说明如何“优化压裂液体系与用量”,这些都是发明人经过大量创造性劳动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中需要促进压裂液的返排,因此,从对比文件1的内容来看,其并不需要精心设计压裂液、氧化剂的添加量,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11-23段的内容来看,其并不在意氧化剂与压裂液的添加量,仅公开了“配制重量百分比在3%-20%之间的含氧化剂压裂液”。

由于本发明需要实现压裂液的零返排,因此,在权利要求1中,首先需要控制压裂液的添加量,因此,权利要求1中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工况中压裂液添加量的计算方法;其次,常规压裂液滞留于地层后,会对地层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中采用氧化剂氧化储层中的有机质,同时利用储层对压裂液的渗吸能力使压裂液在储层中分散,最大限度减少压裂液对储层的影响,同时,权利要求1明确了怎样选用合适的氧化剂以及氧化剂的用量:“结合该地区其他井压裂施工数据和压裂液的最大返排率,确定的TOC与吸水量之间的关系、TOC与所选氧化剂的浓度关系、氧化剂与缓蚀剂浓度的关系确定在该次压裂施工所需压裂液中氧化剂和缓蚀剂的用量”,本发明首次将该地区其他井压裂液的最大返排率作为压裂液氧化剂用量的重要依据

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公开了如何选用合适的氧化剂,同时还公开了如何确定氧化剂和压裂液的添加量,这些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的,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说明焖井时间,同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20-23段的内容可知,其焖井过程中主要是利用氧化剂氧化有机质。

在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根据步骤 a 中获得的氧化液渗吸速率确定焖井时间”,即,本发明的焖井时间需要根据氧化液的渗吸速率来确定,同时本发明说明书第10段公开了焖井的目的:“在焖井阶段压裂液继续氧化溶蚀页岩,形成更多的氧化溶蚀孔缝,增加页岩的渗吸能力,使得压裂液完全分散至页岩中,达到压裂液零返排的目的”。

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中也进行了焖井,但是,两者的目的完全不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常规认知中,粘土矿物对水力压裂造缝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一般会添加多种粘土稳定剂用于稳定粘土,而本发明的,充分利用了页岩中粘土矿物具有较强渗吸能力的特点,把页岩中粘土矿物作为该发明方法实现的有利地质条件,达成“使裂缝中压裂液向孔隙中渗吸分散,并使孔隙中压裂液溶蚀有机质并继续向粘土矿物晶间孔中分散,以此分散压裂液”的目的。

因此,本发明克服了传统认知中粘土矿物过高时会对压裂产生不利影响的观点。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上可见,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具有较多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使在技术方案上略有相似,但是相似部分仍然具有和对比文件1不同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均不能对本发明的创造性造成影响,本发明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本发明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申请人电话为:1520845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