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本申请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您于2021年07月07日发出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如下: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基于第二次意见陈述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陈述如下:
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其中所述功能块的功能包括: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控制开关动作中的至少一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具有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开关动作中的一种或几种功能对自动控制系统中控制器进行编程,进而构建特定的自动控制程序。
对比文件1第【0050】段记载了一种用于温度控制的循环控制系统,其中该循环可反复读取从温度传感器功能块 402 和设置点功能块 404 接收的输入值,并确定从温度传感器功能块 402 接收的温度值是否与设置点功能块 404 定义的阈值相交叉。如果温度值确实跨越了设定点值,则循环功能块 406 可能会为行动功能块 408 提供输出值。否则,循环功能块 406 可能会返回到环路的"顶部",以重读函数块 402 和 404 的设定点和温度值。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的是具有PID控制逻辑的功能块, PID控制系统是按被控对象的实时数据采集的信息与给定值比较产生的误差的比例、积分和微分进行控制的控制系统,其实质是根据输入的偏差值,按比例、积分、微分的函数关系进行运算,运算结果用以输出进行控制。对比文件1中的循环控制显然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PID控制,因此,对比文件1中功能块所提供的循环控制结构不能实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PID控制,因此无法解决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为解决如何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具有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开关动作中的一种或几种功能对自动控制系统中控制器进行编程,进而构建特定的自动控制程序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的功能块则是提供用于例如向其他功能块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置点、提供执行控制结构(如循环)或导致执行器或开关等设备操作。功能块是组成应用程序的最小执行单元,功能块相互之间可以连接,一个块的输出是另一个块的输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块并没有包含执行PID控制逻辑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上在编程时采用了不同功能的功能块,即两者采用了不同的应用程序的最小执行单元进行编程,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
《智能控制系统工程的实践与创新》(赵宝明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ISBN:978-7-5023-9499-8,2014年11月,正文第180页)介绍了PID控制的基本原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采用了具有提供执行控制结构(如循环)的功能块,从对比文件1第【0050】-【0051】段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已经通过采用执行控制结构(如循环)的功能块实现了温度的循环控制和调节,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改进,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循环控制结构替换为更为复杂的PID循环控制结构。
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揭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申请人通过检索也没有发现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有任何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揭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获得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同时,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实能实现不需要具有专业的编程知识,无需掌握特定编程语言,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控制开关动作中的一种或几种功能进行编程,进而构建特定的自动控制程序,可以减少编程人员和领域专家之间沟通的时间,降低了工作难度,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得到精确地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器。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2,因此,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上述论述,应该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上述陈述的基础上继续审查,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审查员再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以及意见陈述的机会,代理人电话13551134124。非常感谢您辛勤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