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现针对原申请文件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1)该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新型果蔬清洗设备”,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前的新型果蔬清洗设备,不便于全方位的清洗果蔬的表面,传统的方式是水流冲洗,果蔬表面的泥沙、灰尘和虫卵等,但都不能完全冲洗干净”, 说明书中记载了“传动电机601的底端固定连接有传动涡轮602;且传动涡轮602底端的一侧设置有传动齿轮603,传动齿轮603和传动涡轮602之间呈齿轮传动关系”。然而,涡轮通常与蜗杆配合传动,不清楚涡轮如何与齿轮传动。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首先关于1的问题:关于(1)的问题:由附图3可观察到传动齿轮603和传动涡轮602之间呈齿轮传动关系,传动齿轮603的表面设有凹凸状的啮齿,且传动齿轮603的外形呈圆盘状,传动齿轮603靠近传动涡轮602的一侧设有和传动涡轮602相互配合的啮齿,传动涡轮602呈圆柱形,且传动涡轮602的表面设有和蜗轮表面相同的啮齿,所以命名为蜗轮,但更具体的外形需要参见附图3,传动涡轮602表面的啮齿和传动齿轮603一侧的啮齿是相配合的,可以达到传动的作用,二者可以通过相互配合的啮齿带动传动齿轮603旋转。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