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将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并对应修改所有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引入了关于消毒液的来源和安装结构。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1符合创造性要求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D1公开了一种自动杀菌门锁,通过清洁块上下移动可以清洁键盘,D2公开了指纹识别模块、虹膜识别模块、红外人体感应装置等,D3公开了一种带有清洁海绵的装置,可以其清洁指纹区域,因此,D1-3结合可以给出本发明原权1-2的技术启示,

对此,申请人完全不认同,并陈述如下:

D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用于减少智能锁发生故障的几率,其中用于清洁智能锁的按键区域表面的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键盘灵敏度,这与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即杀菌消毒以减少疫情传播的目的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寻找D1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D1没有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提供可以为后期使用消毒液的任何结构设计。同理,D2公开了指纹和虹膜识别等,但其也没有公开任何消毒液的技术启示。在技术问题不同的基础上,D1公开的结构方案,采用的是螺杆驱动的方式实现上下运动,且其海绵的作用是擦水和灰尘(事实上其海绵的结构与本发明保护盖内侧的结构区别也很大,强行将两者视为给出启示,有失偏颇),这与本发明需要主动提供消毒液完全不同,本发明的保护盖内侧是为了实现消毒,因而采用的是覆盖式的保护盖,审查员在评判原权2时指出了部分参见专利文献,但这些文献和本发明一样,是采用的覆盖式结构,其与D1提出的清除水的功能相悖(否则键盘区域被覆盖将难以蒸发,与D1的设计目的相反),因此,D1难以与上述技术结合,而本发明权1所采用的让保护盖上下移动的结构,是采用的是侧面设置滑槽和滑块模式,与D1的外置方式相比,结构完全不同,且显然更稳定,不会被D1所担心的灰尘等问题影响,也和审查员所提到的那些新型采用的正面滑槽的结构不同,正面则必然减少工作面区域或者扩大面板尺寸,显然不利于实现本发明的效果。而D2所公开的结构与本发明差异太大,虽然也有指纹识别、虹膜识别(且虹膜识别需要人眼贴近,与远处就能识别的人脸比起来,更容易传播病毒,完全不可能等同于人脸识别),但其结构和安装模式和D1完全不同,难以给出可以集成到D1的门锁模块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要将两者结合,必然要对D1的内部结构进行完全的重新设计和改进,这显然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不符合审查员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简单选择与设计”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D3公开了用于提供清洁液的机构,同时也提到了清洁液通过海绵条清洁,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是为了清洁表面,而非消毒,即便强行理解为可以实现消毒功能,D3的技术方案的结构与D1也无法结合,其采用的是旋转把手,其带有大量附加设备,而D1是上下移动,需要减轻质量,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两者根本无法用常规替换的方式得到本发明的结构。且D3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也与本发明完全不同,D3明确表示其采用的是“读取指纹后转动把手,让海绵条向下转动到与安装座平行的位置,进而可以接触到指纹读取区域,可以进行清洁”,而本发明恰恰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现无接触防疫,如果还要用手,则完全失去了这个效果。至于审查员所述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在锁体后部下侧安装消毒液储罐等技术方案,则完全是过度联想,D3给出的技术方案是整个清洁系统都在把手里面,这也是现有技术常规的方案,以减少消毒液的供给难度和安装难度,根本没有给出可以穿过门锁的启示,更没有给出具体的连接安装机构、利用吸附绳的虹吸原理等方案,在没有相关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得到本发明新权1的技术方案。且本发明为了实现让保护盖上下移动的时候不影响或被影响,对如吸附绳、放线孔等结构都进行了适应性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D3等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无法得到本发明权1的方案。综上所述,本申请的设计初衷是对智能锁杀菌消毒,避免通过智能锁传播疫情的可能性。本申请整个使用过程做到了完全杜绝传播疫情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