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2021年06月24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首先,感谢审查员对本案所作的认真审查。申请人逐项研究了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并逐一进行答复。
1、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申请人将本申请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本申请原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
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上述所作修改未超出本申请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与对比文件1(CN201612961U)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本申请中,由消防主机装置完成火灾逻辑判断处理,并生成和发出动作命令;消防子机装置则用于实现消防动作装置、消防传感器和消防主机装置之间的桥梁作用,通过消防传感器采集火灾信息并发送给消防主机装置,接收消防主机装置发送的控制命令,并将控制命令转换为对应的控制信号发送给消防动作装置。也就是说,消防主机装置需要对红外火焰探测器,紫外火焰探测器,感温电缆及模块盒,以及空气探测器采集到的多种不同火灾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以判断是否需要发出动作命令,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
而对比文件1中,由灭火控制器来进行火灾逻辑判断和动作控制,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灭火控制器中仅是简单的火灾逻辑判断,即,判断是否接收到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旦接收到报警信号,则立即控制灭火装置释放灭火剂。在对比文件1中,不需要“消防子机装置”。
因此,对比可知,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消防主机装置和消防子机装置。
2)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无法获知,上位机对每个机舱的灭火装置实行什么样的控制。
因此,上位机与本申请的消防主机装置并不相同。
3)对比文件1中,火灾探测器检测到火灾发生时,向灭火控制器发送报警信号,灭火控制器根据该报警信号控制电磁瓶头阀开启释放灭火剂。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动作逻辑简单,导致可靠性低,易造成设备误动,而这恰恰是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而本申请中,消防传感器采集相应的火灾信息发送至消防子机装置,消防子机装置将火灾信息发送至消防主机装置,消防主机装置根据火灾信息完成火灾逻辑判断处理后,生成对应的动作命令发送给消防子机装置,消防子机装置根据动作命令生成对应的控制信号来控制消防动作装置执行灭火操作。从而可以提高消防控制系统的防误动能力。
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与本申请的并不相同。
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8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审查员在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以便本申请尽快获得专利权。如果审查员不同意申请人的观点,请审查员再给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便申请人进一步作出解释和进行修改。
衷心感谢审查员为审查此案付出的辛勤劳动!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