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0625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基于恒温隔绝式荧光PCR平台的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检测试剂盒及应用》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意见陈述。

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二审通知中,审查员将对比文件2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2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本申请为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检测试剂盒,对比文件2为牦牛轮状病毒检测试剂盒。2)两者的试剂盒组成以及引物结构不相同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驳斥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

其一,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建立一种快速、敏感、特异、适用于现场的恒温隔绝式荧光PCR检测方法。对比文件2则是要通过恒温隔绝式荧光PCR技术实现牦牛轮状病毒的快速检测,由于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和牦牛轮状病毒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的病毒,因此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二,从技术方案出发,本申请的试剂盒包括反应缓冲液、荧光定量PCR反应液冻干管、阳性对照品冻干管和阴性对照品冻干管;所述荧光定量PCR反应液冻干管包括Taq1.5μL、反转录酶1.5μL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上游引物、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下游引物各2.5μL、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探针0.5μLdNTPs 2.5μL所述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上游引物的核苷酸序列如 SEQ ID NO.1 所示;所述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下游引物的核苷酸序列如 SEQ ID NO.2 所示;所述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探针的核苷酸序列如 SEQ ID NO.3 所示;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探针的核苷酸序列的 5'端连接有 FAM 标记,3 '端连接有非荧光淬灭基团和BHQ1。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基于恒温隔绝式荧光PCR平台的牦牛轮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尽管采用的检测技术也是恒温隔绝式荧光PCR,但牦牛轮状病毒和本申请的C型鸭甲肝病毒属于两种完全不相同且宿主亦不同的病毒,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为如何采用恒温隔绝式荧光PCR来检测牦牛轮状病毒。对比文件2也并未提及和启示在设计针对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测的引物和探针时,对引物和探针进行何种调整(长度、位置等信息)以形成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检测方法显然,审查员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在本领域内仅通过一种病毒的检测就可以延伸至其不相关的病毒检测,那么我们本领域研究者辛辛苦苦从事这些研究工作的意义何在。因此,申请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2不能构成对本申请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的引物对3和探针1用于检测1型鸭甲肝病毒VP0基因,引物对4和探针2用于检测3型鸭甲肝病毒VP3基因;引物对3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7SEQ ID NO8所示,探针1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9所示;引物对4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10SEQ ID NO11所示;探针2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12所示。经比对,本申请SEQ ID NO1所示上游引物和对比文件1 SEQ ID NO10所示上游引物的前20个碱基完全相同,本申请SEQ ID NO3所示探针序列和对比文件1 SEQ ID NO12所示探针序列完全相同。根据引物和目的基因互补的原则,那么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申请SEQ ID NO2所示下游引物序列和对比文件1SEQ ID NO11所示下游引物序列在结构应该具有高度相似性,但实际上本申请SEQ ID NO2所示下游引物和对比文件1 SEQ ID NO11所示下游引物序列存在较大区别。那么,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相反的技术启示。同时,虽然恒温隔绝荧光PCR平台进行PCR检测的原理和传统荧光定量PCR的原理相同,但是两者在引物设计的方法和原则是完全不同的,引物的设计过程是需要发明者对序列进行详细的分析,根据设计条件和原则进行设计,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申请是采用不同的设计构思得出的下游引物序列,尽管目前设计引物的软件是已知的,但对软件加以应用设计出合适的引物和探针则需要加入发明者的创造性思维,并付出创造性劳动。

其二,本发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其技术效果总结如下:1)本发明的试剂盒特异性强、灵敏度高、检测时间短、无污染、无需电泳,可在现场快速检测。2)本发明能快速、准确地检测出被检样本中的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RNA,可用于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的分子流行病学调查。3)本发明的荧光定量PCR反应液中包括反转录酶和PCR扩增酶,使核酸的反转录和扩增在同一管中进行,简化了操作,节省了试剂同时闭管操作降低了RNA的降解和污染的可能性。4)荧光定量PCR反应液、阳性和阴性对照品均采用冻干方式制备,降低了试剂盒的保存条件,可4℃保存一年时间,便于运输,方便储存,同时提高了试剂的稳定性。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证明了本申请的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限为3.85 copies/µL,以及特异性和稳定性良好,此外和普通荧光定量PCR相比检出率更高,同时又比现有PCR方法操作简单、便携,更适用于现场检测诊断。尽管对比文件1也通过双重TaqMan荧光定量RT-PCR检测技术对鸭甲肝病毒有良好的检测效果,针对DHAV-1DHAV-3的灵敏度分别为98拷贝和10拷贝。审查员说“二者灵敏度基本相当”,这样表述显然不够严谨,对于低拷贝的样本,本发明显然具有更高的检出率,在病毒初期感染时低滴度病毒的早期发现,对于疫病的防控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显然比对比文件1更优,不能简单的用“基本相当”来定义。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为通过恒温隔绝式荧光PCR平台获得了牦牛轮状病毒的良好检测效果,与本申请不具有可比性。申请人很困惑,审查员为什么一直拿一个不相关的病毒的检测方法和本发明进行比较,恒温热隔绝这个技术方法,难道就只能应用到一种病毒的检测上面,在其他病毒上面的检测都算做借鉴。创新不应该是针对同一种病毒进行的嘛,不应该是本发明和其他检测鸭甲肝病毒的技术进行比较嘛?病毒与病毒之间存在差异,病毒的核酸序列也是千差万别,有些病毒就完全设计不出恒温热隔绝方法的引物,本发明首次将热隔绝方法应用到鸭甲肝病毒的检测上面,不算做创新?因此发明人不能认同审查员的理由。

因此,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保护的是一种非诊断目的地基于恒温隔绝式荧光PCR平台的基因C型鸭甲肝病毒检测试剂盒的使用方法,是基于权利要求1-7的试剂盒实现,在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比对比文件要好。对比文件12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