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老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申请号为201910259963.6的专利的审查,申请人仔细阅读了20210705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做如下陈述。

关于您对本申请的第二次审查意见意见通知书,您提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有不同的看法。具体意见陈述如下:

一、意见陈述

对比文件4中的布片呈长方形且由帆布构成,在布片两侧分别连接着对称的提拉绳,布片的相对两侧的每一侧上同侧设置着提拉绳与悬挂绳,提拉绳长度小于悬挂绳且被悬挂绳围在其中,可在用承重布兜托起羊羔或牛犊等快离开地面时,用提拉绳提拉、包裹羊羔或牛犊等。而本申请是通过在限位杆的内表面通过紧固螺丝连接有卡板,且卡板远离限位杆的一端固定连接有电动伸缩杆,电动伸缩杆远离卡板的一端固定连接有夹板,人们可根据需要通过伸缩控制按键控制电动伸缩杆伸缩,从而达到使两个对称设置的夹板相向或相对运动的需求,满足了对不同大小牲畜的固定需求,从而提高了称重的精确性,夹板的内表面为弧形结构,且电动伸缩杆为三组等距设置,三组电动伸缩杆分别固定连接于夹板的左端、中端和右端,每组电动伸缩杆的数量均为两个。因此,本申请可通过驱赶的方式将牲畜赶至由第一支撑板和限位杆构成的笼子中,然后通过夹板对其进行限位夹紧,防止因晃动影响称重精度;而对比文件4则需要通过人力将布片套至牲畜的身上,在吊起称重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布片勒紧牲畜造成其晃动,从而造成称重误差,所以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4具有显著进步。

对比文件3是采用压力传感器对牲畜和牢笼进行称量,从而获得牲畜的质量,对比文件5是采用电动伸缩杆驱动的夹持板对牲畜进行夹紧限位。而本申请是采用吊起的方式对牲畜进行称量,同时设置有两根第二拉绳,分别通过挂钩固定在牢笼的两端,相比于对比文件4增加了吊起后的稳定性,提高了称重精度,而且吊起称量与重力称量是两种称重方式,重力称量时无法保证牲畜处于牢笼的中间位置处,所以其精度不高,适用于称量大质量的物件,同时,对比文件5中的加持板是用于对失去行动能力的牲畜进行夹持,所以其对夹持力度的要求较低,而本申请是用于对具有行动能力的牲畜进行限位夹紧,所以对夹板的宽度和强度具有一定要求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本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均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引出的,所以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审查员也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17748496989,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答复。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