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0514日发出的关于《一种铜水凝胶及其制备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56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删除原权利要求4

将原权利要求7变成新权利要求4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申请是以去离子水为介质,采用超声处理方式制备铜水凝胶,对比文件1采用水中浸泡反应的方式制备MOP-纳米棒。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结合对比文件12驳斥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具体如下: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超声凝胶法,其采用超声化学来形成凝胶(参见第438)。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超声处理形成凝胶的启示。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供铜水凝胶的制备方法,有动机采用超声处理,最终得到铜水凝胶并不会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将水选择为去离子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理由为:

其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现有铜基金属不采用高分子作为连接物无法形成水凝胶的问题以及同时基于新型抗菌材料研究的目的,而提供一种铜水凝胶及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是制备一种具有模拟酶性质的MOP-纳米棒以拓宽铜基纳米笼的pH适用范围以及具有更好的催化活性。显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相同。

其二,从技术构思、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案出发,本申请在获得Cu-MOP固体后,是将Cu-MOP固体加入到去离子水中,Cu-MOP固体与去离子水的质量体积比(mg/μL)30:970-100:900,搅拌均匀,进行超声处理,超声时间为3-8分钟获得铜水凝胶。首先,对于该技术构思和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和教导。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的第438页阐述的超声凝胶的方法为“醇盐法”,该方法是在任何酸性催化剂存在时将醇盐在空化泡中进行水解产生的乙醇副产物作为溶剂然后发生导致形成金属氧化物的缩聚反应。因此,反应产物将与无超声波(经典或传统方法)时相同。然而,由金属醇盐MORnM为金属,R为烷基基团)和水的混合物超声合成的凝胶的织构和结构性质不同于那些在醇介质中以标准方式制备的凝胶。并且还阐述了:Zarzycki Esquivias团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将这种方法实际应用到超声凝胶的动力学和织构特征上。这些研究包括纯SiO2SiO2-P2O3SiO2-TiO2ZrO2SiO2-Al2O3-MgOSiO2/ SiO2复合材料等许多体系。不难发现,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以下三点:1)超声化学的醇盐法是在酸性催化剂存在条件下进行;2)反应体系中存在三元相:TEOS、水和乙醇;3)研究方向包括SiO2SiO2-P2O3SiO2-TiO2ZrO2SiO2-Al2O3-MgOSiO2/ SiO2复合材料等,即主要是针对硅材料采用的超声凝胶方法。但是,本申请一方面并未在反应体系中加入酸性催化剂,另一方面针对的反应固体为Cu-MOP,至于体系是否产生了三元相,申请人暂时无法获知,但是,本申请具体实施例的表1证实了Cu-MOP可以直接与水相互作用形成水凝胶的机理,是由于Cu-MOP表面的硝基与水之间形成了氢键作用力造成的,并且本申请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个机理,以5-溴间苯二甲酸,5-羟基间苯二甲酸为对照,通过计算,获知带硝基配体的Cu-MOP与水的稳定化能最高,说明其最稳定,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本申请的水凝胶是由于硝基与水之间的氢键作用力形成。显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是基于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和技术原理。因此,申请人认为,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三,本申请获得了显著的进步,技术效果为:本发明用超声方法将金属有机多面体直接制备得到了铜水凝胶;制备得到的铜水凝胶有着非常好的抗菌性能且对生物体无害,相比于广谱抗生素左氧氟沙星以及同浓度的铜离子,铜水凝胶有着更长的抗菌持续时间和可循环使用的优点,同时显示出很好的生物相容性。本申请的附图1可以证明制备得到的铜水凝胶在形貌上是一种三维网状(纤维状)结构,直径在20nm左右;附图3则证实制备得到的铜水凝胶对革兰氏阴性菌(大肠杆菌)和革兰氏阳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这两种细菌有着非常好的杀灭效果(95-97),比同浓度的铜离子效果更优,同时基本上可以和广谱的抗生素左氧氟沙星相同,同时也有着很好的生物相容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未得到铜水凝胶,因而不具备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有显著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由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铜水凝胶,是基于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制备方法获得,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构思和技术原理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2 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2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