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认真细致的审查。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0716日发出的关于《一种鸭甲肝病毒的抗原表位肽及其应用》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意见陈述。

意见陈述

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申请获得的单克隆抗体由杂交瘤细胞3L1-6产生,并且杂交瘤细胞3L1-6保存在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保藏编号是CCTCC NOC2013134

    审查员提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单克隆抗体与本发明是相同的杂交瘤细胞产生的,一种杂交瘤细胞仅能产生一种单克隆抗体。所以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就产生了矛盾,一个是可以特异性识别A型鸭甲肝病毒的单抗,不与C型鸭甲肝病毒发生反应。另一个是可以同时中和A型和C型鸭甲肝病毒。经过本发明实验团队反复核对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实验记录,终于发现,当时学生在提交武汉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细胞株的时候,还没有对杂交瘤细胞株(CCTCC NOC2013134进行纯化筛选,后续生产单抗的时候才进行了二次筛选和纯化,而本发明所产生的单抗也是用那株冻存的杂交瘤细胞(CCTCC NOC2013134进行二次筛选获得的。这样就解释了,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矛盾结果,CCTCC NOC2013134这株细胞是多细胞混合体,里面含有针对不同表位的细胞株。本发明可以重新向保藏中心提交二次筛选纯化后的细胞进行保藏。

此外,针对上述技术特征,本申的单克隆抗体可以同时中和基因C型和A型鸭甲肝病毒,中和效价分别为111891841,是本申请获得的10种抗体中最高且中和效果最好的,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