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359317.2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4中加入“权利要求1所述的”。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发明是在特定的制备方法下制备得到的;权利要求1的原 料是魔芋精粉,对比文件1的原料是魔芋膳食纤维;权利要求1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蓝莓果粉替换为草莓果 粉;各原料用量有所不同;本发明的食用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灭菌温度为75-85℃,灭菌时间为5-8min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的草莓味魔芋固体饮料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等均符合果香型固体饮料的国家标准(QB/T 3623-1999),即草莓味魔芋固体饮料的呈疏松的粉末状,无颗粒,没有结块产生,用温水冲调该混合物,饮料冲调后澄清,色泽呈淡红色,具有淡淡的香味,无异味产生,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溶解时间S60,酸度在1.02.5%区间内;本发明的实施例1-3就是对所述原料组合进行了特定的选择和考虑,且实施例1-3中的感官评定达到90-93.3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达到本申请的“溶解时间S60,酸度在1.02.5%区间内,感官评定达到90-93.3”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审查意见里指出:说明书中没有科学确凿的证据表明所述原料组合进行了特定的选择和考虑,或者对何种步骤和参 数进行了特定的改进,使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类似的原料组合和制备工艺具有明显更优的效果。同时,对比 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魔芋精粉和草莓粉上,其余原料均相同,而且两者的制备方法也较为接近,至 于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及本领域常规实验调整确定。 因此,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想要达到的溶解时间和酸度也同样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 通过本领域常规实验调整确定。

申请人并不认同这一观点,申请人认为:本发明的实施例1-3就是对所述原料组合进行了特定的选择和考虑,且实施例1-3中的感官评定分别为93.3分、90分、90.6,可见,不同的原料和步骤参数对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影响是不同的,且其效果也不是通过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所到达的技术效果是不可以预期的。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4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六、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5-8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5-8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安康学院

                                202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