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2021年 06月 25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

删除了权利要求2、3、4和5。

二、关于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数据采集单元包括摄像模块和雷达数据采集模块,所述摄像模块和雷达数据采集模块的输出端通过降噪、剔除异常值模块和平滑以及标准化处理模块与分析测量单元的输入端电性连接;所述分析测量单元的输出端通过预测单元与决策单元的输入端电性连接,所述后台系统的输出端与显示器的输入端电性连接。

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目前的提示系统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不能及早意识到或得到相关辅助系统的警示。本发明通过数据采集单元,用于收集车辆道路前方相关的视频,图片或者雷达数据,进行降噪、剔除异常值、平滑以及标准化处理;分析测量单元,找到车身和即将进入的路面的几何位置和角度关系;预测单元,用于经过预处理后的相关数据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和机器学习算法进行分析,对车载外部摄像头的开启角度进行预测;决策单元,用于对得到的预测值,根据车辆速度等综合状况进一步更新与优化;执行单元,根据决策单元的指令,向后视镜上外车载外部摄像头控制系统发出指令,通过摄像头操控电机和机械系统调节该外视镜摄像头角度,在汽车组合仪表或者中控屏幕上显示该摄像头显示的图像,后台系统对危险程度进行识别并在必要时通过图像或声音向驾驶者报警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专利法》22 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 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