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2021 06 03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

删除了权利要求234578

二、关于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数据采集单元信号连接于中央控制器,所述中央控制器电性连接于后视镜系统,且中央控制器上电性连接有触控屏,所述中央控制器信号连接于服务器,所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有用户终端

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的汽车外后视镜在使用时,当遇到需要变道、调头等行驶状态时,汽车外后视镜调整不便通过数据采集单元收集车辆道路前方相关的视频,图片或者雷达数据,进行降噪、剔除异常值、平滑以及标准化处理,通过中央控制器进行因素分析及预测,决策,执行系统,可以提高车辆在某些变道,调头等行驶姿态的安全性,降低车辆和人员损失或伤亡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专利法》22 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 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