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199938.4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以限定重组载体pET-22b-HU13-Lfb和pET-22b-HU13 '-Lfb的相应序列,克服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

2、将“所述步骤5)中,裂解缓冲液的组分为”修改为“所述步骤5)中,裂解缓冲液B-PER的组分为”,以克服表述属于申请人自命名,本身存在不清楚的问题,保证同一个物质前后名称一致。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戚智青,刁勇

                               2021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