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悉心审查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21年05月08日对本申请(申请号:201911278844.1)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答复如下:
一、修改说明:
1、权利要求书中,将权利要求6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并一致性的修改了其余从属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本次修改,清楚完整的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创造性的论述:
1、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利用水路对饲喂槽保温的技术启示,对此,申请人不能认同,在对比文件2的方案,其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在于通过设置夹层,在夹层内注入去离子水,通过对水的加热,实现对饲喂槽的保温。
首先不能回避的是,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已经给出了是采用去离子水来进行饲喂槽的保温,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该方案的时候,其还得到有,夹层内的水不能够供猪应用的技术启示,
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对比文件2实际上是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
另一方面:
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有如下:
所述补水系统,包括水槽和饲喂槽,所述水槽设置在所述饲喂槽下方,所述水槽内具有供水流动的流道,所述水槽的长度和宽度与所述饲喂槽的底板相对应,所述饲喂槽底板的下侧位于所述流道内,在所述水槽上还设置有与所述流道连通的进水管和出水管,所述进水管与外部水源相连,所述出水管一端与所述流道连通,另一端位于所述饲喂槽容纳腔上方,在所述出水管上还设置有阀门。
基于上述区别,在说明书中有如下阐述:
本实施例的补水系统,由于是采用了上述的饲喂槽,所以,能够大幅方便猪的进食,特别是适用于金华猪这种嘴型特殊的品种,能够大幅降低饲料残余污染风险的同时,也大幅提高了饲料利用率和养殖效率。
进一步的,在目前的养猪场饲养中,常常会有饲料过热和过冷的情况,过热时,猪的胃部常常被烫伤,造成厌食等不利情况,而饲料过冷时,也不利猪的正常进食,在目前的方式中,要解决上述问题时,通常是,当饲料过热时,工作人员对猪驱赶等饲料降温或者加水对饲料降温,饲料过冷时,将饲料铲出重新进行加热,上述的方式复制,工人劳动强度大,而且也大幅延后了猪的进食时间,所以,在本方案中,通过进水管12引入合适温度的外部水源,进而对饲喂槽底板2进行降温或者升温,如此,实现对饲喂槽内饲料温度的调节,饲料温度的调整简单方便;特别的,当饲料较干时,在饲料进食完成后,通常还会进行供水,采用本实施例的方式,通过出水管13想饲喂槽的容纳腔内供水,水沿第二侧板4流下,避免飞溅,而且,由于水流先经过底板2,还能够确保饲料与水槽内水具有一致的温度,避免供水时,水与饲料温差过大而导致猪肠胃不适的问题,如此,进一步的利于猪的健康。
通过上述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方案是:在实现对饲喂槽进行加热的同时,如何降低饲喂水与饲料温差过大而导致猪肠胃不适的问题。
对比文件1-3中并未有公开上述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即便是在获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也不会有动机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所以,基于此,申请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而且基于该区别特征,能够在实现对饲喂槽温控的同时,还能够节约能源,更重要的是避免了水与饲料温差过大而导致猪肠胃不适的问题。所以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还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进一步的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请继续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
最后,再次感谢审查员为本案做出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