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认真细致的审查。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7月21日发出的关于《一种牛冠状病毒VPN基因、编码的重组蛋白及应用》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和3合并为新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申请以牛冠状病毒重组VPN蛋白为包被抗原,该重组VPN蛋白含有SEQ ID NO: 2所示的氨基酸序列,并限定了重组VPN蛋白的制备方法,以及具体的间接ELISA检测方法。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和2驳斥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对此,申请人还是不能认同,理由如下:
其一,对比文件1只是给出了N蛋白的氨基酸序列,并没有提示可以通过该序列获得重组VPN蛋白并以其为包被抗原制备试剂盒的技术启示。 其二,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有2个氨基酸的差异,正如审查员所说,2个氨基酸的变化并不能一定能导致宿主的改变、毒力或者感染的不同,但是完全可以改变抗原或者抗体的结构。而本发明所涉及的检测技术是ELISA方法,也就是抗原抗体的反应,所以抗原或者抗体的空间结构发生变化的话,对于反应效率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本发明的研究者,分别用对比文件1和本发明公布的N蛋白氨基酸序列预测蛋白的空间结构,发现蛋白的空间构型是不同的。N蛋白是结构蛋白,位于病毒的表面,因此它的构型改变对于抗原抗体反应的效率势必会产生影响。其三,对于“检测的灵敏度大幅提高”的论述,是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说的,而不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因为对比文件1只是公布了氨基酸序列,并没有建立ELISA方法,何谈检测灵敏度和氨基酸突变的关系。而相对于对比文件2,本发明的检测灵敏度确实是有大幅度的提高,检测的临界值为0.18,小于对比文件2的0.32。因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布其所用蛋白的序列,因此无法进行临床应用检出率的比较,但是通过检测的临界值来看,蛋白的序列肯定是有差异的。
综上,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比对比文件2要好。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2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代理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可以联系代理人电话13551134124,申请人/代理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