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582665.6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和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4中的名称修改为“一种基于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用于制备间接ELISA检测方法的包被抗原中的应用”,并将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该应用用于非诊断目的”加入到权利要求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以克服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
3、删除权利要求2-3和5,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的制备方法不同,重组载体质粒不同;得到的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抗原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纯化后的蛋白进行SDS-PAGE检测(图4),以BRV抗体阳性牛血清为一抗,HRP标记的山羊抗牛IgG为二抗进行Western Blot免疫印迹反应(图5),结果显示目的蛋白约45kD,能被BRV阳性血清所识别,证明重组VP6蛋白具有生物活性和良好的免疫原性。
对比文件1使用的重组载体质粒pET28a-VP6,本申请使用的是pET-28H-VP6,对比文件2(“RecName:
Full=Intermediate capsid protein VP6”,Ciarlet,M.等,GenBank
database,Accession No. Q8JTI5.2,公开日为 20161130)公开了一种来源于牛轮状病毒WC3的中间衣壳蛋白VP6,其氨基酸序列与本申请SEQ ID NO.3 所示序列完全一致;基于氨基酸序列已经是现有技术,其最大的问题就是经常会出现假阳性或者重复性不高现象。本申请正是基于该问题而另辟蹊径,找寻VP6蛋白的重组质粒来开发新的检测方法。一方面,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未直接公开本申请基于VP6蛋白进行重组质粒开发的技术构思,并且也并未提及和启示在设计针对牦牛源轮状病毒检测的重组质粒时,对重组质粒进行何种调整以形成牦牛源轮状病毒的检测方法。所以,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得出针对牦牛源轮状病毒检测的重组质粒的具体调整方案。而如果面对需要检测牦牛源轮状病毒的技术问题时,研究人员参考重组质粒选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检测特异性的要求等理论知识,最终得出合适的新的重组质粒和检测方法(即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属于一种典型的创新研究行为,至于重组质粒应用的效果只有通过实际检测过程获知,而无法预期。
审查意见里指出:本申请并未记载对重组质粒开发的技术构思,也为记载对重组质粒进行了何种调整,如何解决了准确度的问题。即本申请并未证明所述重组质粒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基于 其未能解决技术问题。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和3中限定的“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的制备方法”加入到权利要求1,即,记载了对重组质粒开发的技术构思,也为记载对重组质粒进行了何种调整,记载了“结果显示目的蛋白约45kD,能被BRV阳性血清所识别,证明重组VP6蛋白具有生物活性和良好的免疫原性”,即解决了“经常会出现假阳性或者重复性不高现象”的问题。
本发明的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抗原在待检样品的OD值均小于为0.248(表7),说明重组VP6蛋白用作包被抗原建立的间接ELISA抗体检测方法具有良好的特异性,与牛冠状病毒、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毒、牛肠道病毒、牛衣原体、牛结核分枝杆菌无交叉反应。由表8可以看出同一血清各孔间的变异系数值在0.580%~4.350%之间,小于10%,表明本发明的批内重复性良好。本研究阳性符合率达100%,阴性符合率100%;商品化试剂盒阳性符合率达85.71%,阴性符合率为181.81%;两种方法符合率为87%(见表10)。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达到上述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牛轮状病毒VP6蛋白间接ELISA检测方法的建立,张怡婷,
中国兽医科学公开了一种牛轮状病毒VP6蛋白间接ELISA检测方法,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扩增了牛轮状病毒NCDV株VP6基因,将其定向插入原核表达载体pProHTa中,构建了重组表达载体pProHTa-NCDV-VP6,重组菌经IPTG诱导表达后,进行SDS -PAGE和Western-blot分析,结果显示,目的蛋白获得表达,表达的蛋白大小约52 ku,且有生物活性。以纯化的重组VP6蛋白作为包被抗原,建立了检测牛轮状病毒血清抗体的间接ELISA方法,建立的间接ELISA的敏感性较琼脂扩散试验高1x104倍。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证和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4(CN1772902A,轮状病毒VP6蛋白的一种编码基因及其应用,公开日:2006-05-17)公开的轮状病毒VP6蛋白是在双子叶植物中,特别是在苜蓿中具有较高表达量的轮状病毒VP6蛋白的一种编码基因,与本申请不具有可比性。
显然,对比文件3和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证和技术效果。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4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4、6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2、4、6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2、4、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另外,审查意见里指出:就本申请而言,根据ELISA检测结果结合临床症状(如以精神委顿、厌食、 呕吐、腹泻、脱水等临床症状)等是能获知健康状况的,因此属于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为直接目的,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至于申请人提及的其他3篇已授权专利均在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该方法用于非诊断目 的”,上述限定已明确将诊断目的排除在外。
申请人现将权利要求2中的名称修改为“一种基于牦牛源轮状病毒重组VP6蛋白用于制备间接ELISA检测方法的包被抗原中的应用”,并将“该应用用于非诊断目的”加入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以克服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
六、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和4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南民族大学
2021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