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0727日发出的关于《一种一步法合成绿色荧光铜纳米团簇的制备方法》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4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本申请在水浴40℃条件下反应,并且加入0.01MCu(NO3)2预热搅拌2min加入0.2 M抗坏血酸(AA6.0 mL;(2)本申请限定了硝酸铜与抗坏血酸的摩尔比为1120,用HCl调节pH=2.0;随后保持快速搅拌状态约2.0 h;(3本申请无需黑暗中搁浅;(4)本申请为绿色荧光铜纳米簇,在365 nm紫外灯下检测有明显的绿色荧光产生则可停止反应

审查员在二审通知书中提出了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一步反驳了本案的创造性,申请人拟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意见:

其一,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具体操作为:在水浴40℃条件下,向反应器中加入0.01 M Cu(NO3)2 1 mL,预热搅拌2 min后,在剧烈搅拌下加入0.2 M抗坏血酸(AA6.0 mL,硝酸铜与抗坏血酸的摩尔比为1120搅拌混匀后用HCl调节pH=2.0;随后保持温度在40℃并保持快速搅拌状态2.0 h直至溶液颜色变为淡黄色,365 nm紫外灯下检测有明显的绿色荧光产生则可停止反应,即合成了AA-CuNCs其最大激发波长为375 nm,最大发射波长为534 nm。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操作为:通过在室温下将含有0.1M AA的新鲜水溶液350ul添加到0.1MCuNO32水溶液350ul中,摇动10秒钟后(即向反应器中加入CuNO32,加入抗坏血酸AA,搅拌均匀),将反应混合物在室温下于黑暗中搁浅3小时,以形成FL CuNCs(即荧光铜纳米团簇);CuNCs溶液在日光下呈淡黄色透明,在365nm UV激发下显示出明亮的蓝色荧光。显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从反应过程中的温度(40 vs 室温)、反应时间(2h vs 3h)、pH值(2 vs 3)、反应方式(无需黑暗搁浅 vs 需黑暗搁浅)等各项参数均不相同,甚至可以说对比文件1给出的控制参数刚好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反的技术启示。并且,鉴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控制参数都是具体值,其并未明显或是隐含给出如何对这些反应控制参数进行调整以获得相同效果的AA-CuNCs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已经可以成功制备出AA-CuNCs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没有动机对这些反应控制参数进行相关调整进而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这种制备铜纳米团簇的方法在现有技术中也从未出现过。因此,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地。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癌细胞成像的不同颜色发射铜纳米团簇,再来看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在其结论与讨论部分的合成方法中详细阐述了:“在本方案中,我们发现了配体和金属比例、温度、pH的变化产生了不同颜色的发射纳米团簇。制备蓝色CuNC需要:配体和金属的比例为21N2保护下,采用强还原剂NaBH4 140℃进行还原反应8h制备青色CuNC需要:配体和金属的比例为11N2保护下,采用相对温和的还原剂柠檬酸三钠,140℃还原20h制备绿色CuNC需要:配体和金属的比例为0.81N2保护下,采用弱还原剂抗坏血酸,120℃还原7h制备红色CuNC需要:配体和金属的比例为11N2保护下,采用强还原剂NaBH45℃还原1h。”显然,对比文件2制备绿色CuNC需要在配体和金属的比例为0.81N2保护下,采用弱还原剂抗坏血酸,120℃还原7h,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制备不同颜色的CuNC,比如蓝色、青色、绿色这些冷色系的CuNC,均需要高温条件(120-140℃),红色则需要低温条件(5℃),在这些技术启示和教导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120℃的反应温度降低至40℃,并且还要同时去掉配体(制备绿色CuNC采用的是谷胱甘肽),反应时间也从7h降低至2h,这显然不符合研发逻辑。相反,对比文件2反而直接证明了不同的反应参数会带来结果上质的变化,比如其制备蓝色CuNC、青色CuNC和绿色CuNC的参数变化为配体和金属的比例从21调整至11再调整至0.81,采用强还原剂NaBH4调整至相对温和的还原剂柠檬酸三钠再调整至弱还原剂抗坏血酸,140℃进行还原反应8h调整至140℃进行还原反应20h再调整至120℃还原7h。可见,从蓝色到青色再到绿色CuNC的制备过程中,各项参数的变化并不能算是很大,但颜色的变化是明显的。再对比文件2的原料配比、还原剂调整、反应温度、反应时间进行如此小变动的基础上都能产生如此大的差异。那么,可以很肯定的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本就是基于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而作出的发明创造。因此,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其二,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显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

1. 合成所需时间短,合成条件简单,无需严格的黑暗避光环境。

2. 本发明所合成的铜纳米簇显强荧光,且水溶性好,稳定性强。

3. 在荧光纳米簇的应用上,由于绿色荧光铜纳米簇的发射波长比蓝色荧光铜纳米簇的长,在生物应用中,可以成功避开生物分析,如氨基酸、蛋白质等的荧光,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抗干扰能力。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给出了制备的绿色荧光铜纳米簇的表征结果。《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4章节的第 3.2.2小节中关于显著的进步的判断的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尽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得到了绿色荧光铜纳米簇,本申请提供了另一技术构思的制备方法,并获得不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差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采用不同发明构思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不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代理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代理人电话13551134124;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