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答复一审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创造性

本次2审意见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损坏晒板的更换以节约成本,然后新找到的D4公开了一种石油开采用石油筛网,且其也能够对应每个框架便于更换单元筛网,因此,审查员认为D1-4公开了原权1的模块化设计的方案,而后续从权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对此,申请人完全不认同。

在上次答复审查意见中,申请人已经说过,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等所提到的,解决对钻井液固相清洁能力单一、且维修更换的时候需要整块更换的问题,特别是前者是现有技术根本没有需求也没提出解决方案的问题,审查员完全无视了本人这部分的陈述,这是不合理的。对于审查员本次所提出的D4,申请人认为也与本发明没有任何可比性,D4在说明书0014段中明确指出是为了分割成多个网槽来增加整体筛网的承载力,延缓筛网的变形和损坏。通篇都没提到任何涉及解决过滤能力单一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去解决其他技术问题的方案中寻找启示。

在此基础上,即便强行将D4和D1结合,也无法得到本发明的方案启示。理由如下:D4虽然给出了更换单元筛网的方案,但其方案与本发明权1并不相同,D4的文字和图都明确表达了其十字筋条5分割的网槽3上的边台6固定单元筛网4,也就意味着,其十字筋条5是直接面对筛分对象,而本发明在权1中明确表示“两块筛块安装到筛板支架内时,两块筛块的边缘刚好处于贴合状态”、“当筛块安装到筛板支架内并铺满时,在筛板支架上形成铺满并相互贴合的筛块”,且还对其特别限定了筛块上的过滤孔在空白段不设置,这是D4所未体现的,采用D4的方案,在十字筋条及其附近的区域,都无法参与过滤,反而还会留存大量杂物影响振动清除,且自己直面大颗粒固相的腐蚀破坏,根本不利于使用寿命。而本发明权1让筛块紧贴,在保持强度,并且便于更换以应对不同尺寸固相物的同时,更保持了以前用一整块筛网实现过滤时只有筛网直接接触固相物的效果。且为了实现这个特别的效果,对筛块和筛板支架都要进行特定的设计才能实现,这根本不是“常规替换”能做到的,并且为了更好的保护除了筛块以外的其他部分,本发明权1对固定螺栓的结构都进行了特别的设计,确保其易受损的螺纹完全不会外露,杜绝具备腐蚀性的液体对其造成伤害,这是D4的螺栓连接完全没给出技术启示,审查员也没给出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类似“常规替换”的资料,单纯靠推论就认定给出了技术启示,这完全没有说服力。本发明权1内其他的创新点,如对长边加厚和在长边设置螺栓等来更好的应对振动方向等(这也是D4恰好相反的表述),也都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的,否则D4等现有技术不会恰好做出相反设计。

从审查意见的错字较多就能感觉到审查员工作很辛苦,时间比较紧张,可能是在仓促中给本发明做出评判,因此可能也没能全面阅读和理解到本发明以及意见陈述内容。但申请人还是麻烦审查员能细致评判,如果后续再去复审,即便授权对申请人的维权也会耽误很多,这也不利于《专利法》A1的实现。

二、关于修改后的从权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从权,也都不是常规设置,如多层设置(现有技术一般是采用多级组合串联)、可转动筛板(现有技术一般是固定的角度,以确保低成本加工下的强度要求)等等,如果审查员需要,后续答复中,会详细描述相关内容。

特别是,如前面所述的让筛块组合后能实现类似以前一整个筛板的效果,在从权中明确了为了让筛块在筛板支架上方的过滤孔流过的液体能流走,还对筛板支架做了特别的结构设计,保证流道且不影响总体结构强度,这都是D4等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13028131695,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