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耐心细致审查,针对审查员老师您指出的问题,本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

首先,针对审查员老师您指出的“从属权利要求3对技术特征“移动架、下模座”作进一步限定,但在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 中并不存在相应的引用基础,所以该从属权利要求并不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的限定”的问题,本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

将“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气柱袋充气装置”修改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气柱袋充气装置”,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同时,针对审查员老师您指出的“尼龙布9的内部固定连接有第一滚动杆4,第一滚动杆4的一端与支撑架1的外部通过固定块固定连接,上述固定连接的方式使得第一滚动杆4无法进行转动,无法有效的对尼龙布9进行放料”的问题,本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第一滚动杆4是现有常规技术,由转动套管(图中黑色部分)和定位杆(图中银色部分)组成,转动套管和定位杆之间为转动连接,如图所示

从而在第一滚动杆4与支撑架1在固定连接时,第一滚动杆4上的转动套管能够进行转动,从而可有效的对尼龙布9进行放料。

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