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认真细致的审查。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0625日发出的关于《铈基复合氧化物的制备及其在氧化偶联中的应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35~7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删除原权利要求4

将剩余权利要求依次变成新权利要求2~4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催化剂还包括Ce-Fe-OCe-Al-O,并且具体制备过程不同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Pd促进的Ce-Ni混合氧化物Pd-CeNixOy 均采用一锅沉淀法合成。油浴、抽滤等手段都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和选择,并且采用研磨焙烧制得Ce-Fe-OCe-AI-O 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其一,从技术构思和技术方案来看。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为铈盐和FeAlNi金属盐为起始原料制备Ce-Fe-OCe-Al-OCe-Ni-O催化剂,基于该技术构思所采用的具体方案为:步骤1将铈盐和FeAlNi金属盐溶解于去离子水中,配制成溶液;其中,Ce盐和Fe盐摩尔比为1:10-20:1Ce盐和Al盐摩尔比为1:10-20:1Ce盐和Ni盐摩尔比为1:20-100:1;步骤2、在搅拌下,滴加氨水,直至溶液pH9,然后在恒温60-80 的油浴中陈化12-24 h;步骤3、将陈化后的悬浊液倒入砂芯漏斗进行抽滤,用去离子水充分洗涤至中性,再用无水乙醇洗涤;洗涤完毕后,所得滤饼于80-150 干燥10-14 h研磨后,Ce-Fe-OCe-Al-O在空气氛围下300-600 焙烧4-6 hCe-Ni-O无需焙烧,干燥即得,并且Ce-Fe-O催化剂结构组成为Fe2O3掺杂的CeO2Ce-Al-O催化剂结构组成为Al2O3掺杂的CeO2Ce-Ni-O催化剂结构组成为NiO掺杂的CeO2。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制备的为Pd促进的Ce-Ni混合氧化物Pd-CeNixOy,具体方法为:在100 mL甲醇中加入PdC12 (0.2 wt%)Ce(NO)3×6H2O (10 mmol)并将其溶解。随后加入三乙胺直到溶液pH = 9使金属前驱体沉淀。将悬浮液在室温下搅拌1小时,然后在回流冷凝器中65 下老化18小时。分离出固体并用过量去离子水洗涤以除去三甲胺。然后将收集的固体分散在去离子水(60 mL)并通过新鲜制备的原位还原NaBH4溶液(NaBH4/Pd=5摩尔,浓度: 0.5mol/L) 通过过滤回收固体并洗涤用过量的去离子水去除Na+Pd-CeNixOy催化剂最终在80 下真空干燥5小时。该方法也适用于合成CeNixOy氧化物(Ni/Ce=00.020.10.30.515,以摩尔计)但无需还原处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1)本申请中Ce-Fe-O催化剂结构组成为Fe2O3掺杂的CeO2Ce-Al-O催化剂结构组成为Al2O3掺杂的CeO2Ce-Ni-O催化剂结构组成为NiO掺杂的CeO2,而对比文件1中为Ni(OH)2掺杂的CeO2(详见对比文件143.1小节XRD.Fig.1部分的解释)。显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基于不同技术原理制备的Ce-Ni-O,并且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均未教导在CeO2中掺杂FeAl后可以获得将胺和醇作为反应物催化合成亚胺的催化剂。现有技术中,CeO2可以掺杂多种金属元素,比如CuMnLa等金属元素,最终获得的产品也应用在不同的催化领域,比如CeO2掺杂铜后可用于催化甲醇制氢,CeO2掺杂La后可用于催化甲醇低温分解等。可见,CeO2掺杂不同金属后得到的产品发生变化,其性能也随之发生变化,并非所有的金属改性CeO2都能应用于胺和醇作为反应物催化合成亚胺。因此CeO2掺杂FeAl的技术方案并不容易想到,其技术效果更是无法预期。

2)本申请在进行陈化操作并过滤洗涤后是进行研磨,并且Ce-Fe-OCe-Al-O在空气氛围下300-600 焙烧4-6 hCe-Ni-O无需焙烧,干燥即得。本申请图2和图4提供了复合氧化物催化剂在不同焙烧温度下的X射线粉末衍射(XRD)图,以及本申请具体实施例12中考察的焙烧温度试验表明经过焙烧后的复合氧化物催化效果大大提升,可以促进亚胺的转化率。而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均未对Ce-Fe-OCe-Al-O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给出相关技术启示或是教导,那么对于其具体制备过程中的焙烧工艺更是谈不上常规技术,也不存在技术启示或教导,而焙烧后带来的技术效果更是必须建立在大量试验研究基础上才能得出,根本无法预期,因此,该过程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3)催化剂制备过程溶剂、沉淀剂不同:本申请采用去离子水为溶剂,廉价绿色、安全无毒,而对比文件1采用甲醇为分散剂,合成成本高,且增加了安全隐患。并且在合成催化剂的过程中,沉淀剂影响金属离子的络合、成核、结晶、形貌结构等性质,对催化剂的性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催化剂的表面性质,比如酸碱性、氧化还原性等有着重大影响。在本申请中,优选的沉淀剂为氨水,而对比文件1中优选的沉淀剂则为三乙胺。尽管溶剂、沉淀剂的采用只是本申请比较小的改进点,但其和其它技术特征一同构成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彼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综上,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采用不同技术构思而形成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其二,本申请获得了显著的进步。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总结如下:1、针对制备亚胺的氧化偶联反应,制备一类新型催化剂,并采用无贵金属、无添加物的反应条件来取代现有技术中负载贵金属,使用大量添加物作为助催化剂,使反应条件更加温和,更加容易控制,而且降低了该体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2、在较低温度(60 )条件下实施氧化偶联过程,降低了反应成本,减少了安全隐患;3、基于二氧化铈基的复合氧化物在胺与醇氧化偶联合成亚胺体系中的应用,可将胺计量地(>99)与醇进行烷基化反应且高选择性(99)地转化为目标产物亚胺。显然,本申请至少获得了不比对比文件1差的技术效果,而且还进一步制备出了Ce-Fe-OCe-Al-O这两种催化剂。因此,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获得的催化剂,应用于胺和醇反应合成亚胺时作为催化剂的应用,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不比现有技术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