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2021年7月5日发出关于发明名称为“一种冷鲜调理牛排的加工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做出的。根据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进行了认真仔细地分析,现具体修改及答复如下:
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1修改为:
1、一种冷鲜调理牛排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选择常规屠宰分割的牛背部最长肌组织,除去软骨、淋巴、粗血管和过多脂肪以及其它杂质,冷却排酸后备用;
步骤2,将排酸后牛肉用清洗液漂洗,除去淤血,脏污,脱水沥干;
步骤3,将牛肉垂直于肌肉纤维切成厚度约1-2cm的片状;
步骤4,配制质量分数为0.001-0.002%的酶溶液,用注射机将酶溶液均匀注射到切制牛肉片中,揉拌处理;
步骤5,将酶溶液处理后的牛肉片,放入腌制容器中,按比例添加腌制料进行滚揉腌制;
步骤6,对腌制好的牛肉按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将质检好的牛肉装入真空包装袋进行真空包装;
所述步骤5中,所述腌制料的原料组成按牛肉用量的质量百分比包括:辣椒粉2-4%、花椒粉0.5-1.5%、胡椒粉0.3-0.5%、食盐1-1.5%、白糖1-2%、蒜末3-4%、玉竹多糖0.1-0.2%、草果粉0.1-0.3%、香荚兰汁1-2%、桦树液2-4%;
所述腌制料中还包括复合保鲜剂,所述复合保鲜剂的原料组成按牛肉用量的质量百分比包括:乳酸链球菌素0.03-0.05%、乳酸钠3-5%、茶多酚0.02-0.04%、那他霉素0.01-0.03%;
所述香荚兰汁的制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取香荚兰果荚,漂洗干净后脱水沥干,切制成1-2cm段状,放入料理机,加入相当于香荚兰果荚重量2-5倍的水打制成浆,离心过滤,每100重量份滤液加入下列重量份的成分搅拌混合均匀:蜂蜜1-2份、VC 0.05-0.1份、植物甾醇0.1-0.2份;
所述步骤5中,滚揉腌制是将牛肉与腌制料投到滚揉机内,控制温度为0-4℃,先真空滚揉15-20min,再常压静置5-10min,如此真空滚揉、常压静置反复滚揉,持续3-5h。
上述修改记载于原权利要求5、6、7和8,因此,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审查员所承认的区别技术特征外,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还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步骤5中,所述腌制料的原料组成按牛肉用量的质量百分比包括:辣椒粉2-4%、花椒粉0.5-1.5%、胡椒粉0.3-0.5%、食盐1-1.5%、白糖1-2%、蒜末3-4%、玉竹多糖0.1-0.2%、草果粉0.1-0.3%、香荚兰汁1-2%、桦树液2-4%;所述腌制料中还包括复合保鲜剂,所述复合保鲜剂的原料组成按牛肉用量的质量百分比包括:乳酸链球菌素0.03-0.05%、乳酸钠3-5%、茶多酚0.02-0.04%、那他霉素0.01-0.03%;所述香荚兰汁的制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取香荚兰果荚,漂洗干净后脱水沥干,切制成1-2cm段状,放入料理机,加入相当于香荚兰果荚重量2-5倍的水打制成浆,离心过滤,每100重量份滤液加入下列重量份的成分搅拌混合均匀:蜂蜜1-2份、VC 0.05-0.1份、植物甾醇0.1-0.2份;所述步骤5中,滚揉腌制是将牛肉与腌制料投到滚揉机内,控制温度为0-4℃,先真空滚揉15-20min,再常压静置5-10min,如此真空滚揉、常压静置反复滚揉,持续3-5h。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牛排的口感风味,保证牛排鲜嫩的同时富有嚼劲,而且赋予香荚兰和桦树汁独特的清香,促进消化同时开胃、健脾、解腻、美白、祛斑。
本申请步骤5中将酶溶液处理后的牛肉片,放入腌制容器中,按比例添加腌制料进行滚揉腌制,其中腌制料在辣椒粉、花椒粉、胡椒粉、食盐、白糖、等基础上加入了玉竹多糖、草果粉、香荚兰汁、桦树液等配方,其中香荚兰汁用水打制成浆,离心过滤后还加入了蜂蜜、VC 、植物甾醇,本申请腌制料的配方是本申请人独创的,现有公开的技术方案未见类似的配方,审查员仅根据对比文件1中腌制液公开了食盐、白砂糖两个原料,就断定本申请腌制料的配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添加,本申请人无法信服,且本申请中的腌制料与复合保鲜剂协同配合以及通过真空滚揉、常压静置腌制工艺的协同作用,这是申请人是实际生产过程创造性得到的配方和工艺结合,达到改善牛排的口感风味,保证牛排鲜嫩的同时富有嚼劲,而且赋予香荚兰和桦树汁独特的清香,促进消化同时开胃、健脾、解腻、美白、祛斑的技术效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也无法给出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并且,将对比文件1也无法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6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经过上述的修改和意见陈述,已消除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所有缺陷。且上述陈述是基于原申请文件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进行的,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希望审查员能以此为基础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的机会。在后续审查中,若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有必要配合修改的可电话联系申请人、代理人,联系电话13551134124,申请人、代理人将配合修改。
再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