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202175日发出关于发明名称为一种冷鲜调理烧烤牛肉的制备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做出的。根据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进行了认真仔细地分析,现具体修改及答复如下:

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1修改为:                    

1、一种冷鲜调理烧烤牛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新鲜牛肉整理:选取优质新鲜黄牛肉的牛霖部分,去掉其表面多余的筋膜及脂肪,清洗干净后脱水沥干,备用;

2)切片:将整理好的牛肉放在洁净的菜板上切成长×宽×高为5-7cm×2-4cm×0.2-0.4cm的薄片;

3)调制腌制液:每100重量份牛肉称取下列重量份原料:烧烤食用油6-8份、生抽1-1.5份、调味鲜0.4-0.6份、竹沥0.5-1份、精盐0.7-0.8份、花椒粉1-2份、孜然粉0.5-1.5份、辣椒粉3-5份、增香粉1-3份、乳酸链球菌素0.04-0.06份、溶菌酶1-2份、乳酸钠2-4份、茶多酚0.01-0.02份、那他霉素0.02-0.03份;

4)腌制:将切好的牛肉片与调配好的腌制液置于腌制容器中,使牛肉片与腌制液充分拌匀,并用PE膜封口;

5)真空包装:将调制好的烧烤牛肉以每袋50g计量称重,放入包装袋中真空包装;

6)冷藏:将成品迅速放到温度为0-4℃的冰箱里冷藏;

7)烤制:将冷藏冷肉开袋后进行烤制,烤制条件为220-230℃,烤制时间3-5 min,即可食用;

所述步骤(3)调制腌制液中,所述增香粉是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制成:五香粉20-30份、留兰香1-2份、紫苏籽 1-1.5份、老鹰茶 0.5-1份、多香果 2-3份、砂仁0.5-1份;

所述步骤(4)中充分拌匀是将牛肉片与腌制液投到滚揉机内,控制温度为0-4℃,先真空滚揉10-15min,再常压静置5-10min,最后加压滚揉10-15min,如此真空滚揉、常压静置、加压滚揉反复滚揉,持续2-4h

上述修改记载于原权利要求68,因此,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3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3相比,除了审查员所承认的区别技术特征外,与对比文件1-3相比至少还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步骤(3)调制腌制液中,所述增香粉是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制成:五香粉20-30份、留兰香1-2份、紫苏籽 1-1.5份、老鹰茶 0.5-1份、多香果 2-3份、砂仁0.5-1份;所述步骤(4)中充分拌匀是将牛肉片与腌制液投到滚揉机内,控制温度为0-4℃,先真空滚揉10-15min,再常压静置5-10min,最后加压滚揉10-15min,如此真空滚揉、常压静置、加压滚揉反复滚揉,持续2-4h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牛肉的口感风味,保证牛肉鲜香的同时富有嚼劲,而且赋予竹茶清香,促进消化同时解腻、提神、抗衰老。

本申请中将切好的牛肉片与调配好的腌制液投到滚揉机内进行腌制,其中腌制液在烧烤食用油、生抽、调味鲜、竹沥、精盐、花椒粉、孜然粉、辣椒粉、乳酸链球菌素、溶菌酶、乳酸钠、茶多酚、那他霉素等复合的基础上加入了增香粉,其中增香粉由五香粉、留兰香、紫苏籽 、老鹰茶 、多香果、砂仁组成,本申请增香粉的配方是本申请人独创的,现有公开的技术方案未见类似的配方,审查员仅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五香粉一个原料,就断定本申请五香粉的配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添加,本申请人无法信服,且本申请中的五香粉与腌制液的其它原料协同配合以及通过真空滚揉、常压静置、加压滚揉腌制工艺的协同作用,这是申请人是实际生产过程创造性得到的配方和工艺结合,达到改善牛肉的口感风味,保证牛肉鲜香的同时富有嚼劲,而且赋予竹茶清香,促进消化同时解腻、提神、抗衰老的技术效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也无法给出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3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并且,将对比文件1-3也无法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3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3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经过上述的修改和意见陈述,已消除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所有缺陷。且上述陈述是基于原申请文件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进行的,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希望审查员能以此为基础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的机会。

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