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内容
1、修改权要3中少的半个括号。
2、修改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错字“收到”“成都”为“受到”“程度”。
二、关于答复一审修改后的权1符合创造性要求
本次二审,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和一审基本相同,其中回复申请人陈述的内容的几点是:1、清洁液可以随便替换,2、加设保护盖为常规设计,3指纹开启方式是常见的,4在D3给出了软胶瓶、软管、清洁海绵条的情况下,也是容易想到本发明的工供液结构。
对此,申请人依然无法认同,并陈述如下:
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是:指纹接触容易残留使用者的细菌或病毒,造成交叉感染。
本发明最核心的技术效果是:实现了在开关门过程中,不同开门者前后全程无接触,杀菌过程无需用户主动操作,避免遗忘,杜绝了通过触摸指纹导致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在答复一审中,申请人已经强调过,D1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故障,清洁键盘表面来提高键盘灵敏度,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与本发明以及D3无关,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识是,灰尘和油脂是可能造成灵敏度下降的主要成分,其清洁更多的是需要水和表面活性剂,而非酒精,这些材料一般都是非易挥发材料(否则根本就无法达到清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会想到用酒精来替代清洁液,也就更没有如审查员所述的“因此若将D1的清洁液采用酒精后其必然可以达到与本申请杀菌相同的效果”的可能,这完全能改变了D1的根本逻辑,作为审查员所选的最接近技术方案,D1连基本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都不同,又如何能推论出技术启示?更遑论D1因为没有防止蒸发的必要,而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道酒精易挥发,因此在增设保护盖后,不会存在技术障碍”,这就完全是违背事实了,既然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酒精易挥发,那么显然也应当知道,盖子在未密封的情况下,无法减少蒸发的发生,一般几秒内就会出现大量挥发,而酒精完全杀菌一般也需要几十秒甚至几分钟,而且D1根本不能用类似本发明权1的全包围结构,否则其清洗的灰尘等妨碍按键灵敏度的杂物都留在盖子里面了,会随着往复运动重复堆积,更无法实现清洁,也无法实现其清洁水的蒸发,让按键区一直湿润,影响按键;而本发明只是用来消毒,根本没有这个技术问题。这进一步印证了本发明对此创造的技术效果未被给出启示,而审查员认为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显然是机械将不相关的技术简单堆叠组合,而没有思考其是否有给出启示的基础。因此,在D1未给出相关消毒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改进动机,更无法得到相关的结构。
对于D3,正如前次陈述意见所述,D3与本发明完全没有任何技术关联,其必须要手动整体接触把手,消毒区域也根本无法覆盖接触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去参考这种方案,在D1本身就没有任何启示本发明的技术基础的情况下,审查员能单独将D3的消毒模块与D1联系,这显然是射箭后再画靶子,而且还画歪了。
在此基础上,审查员所认为给出了技术启示的D3给出了堵头、联结管等供液启示,于是就得到了本发明“采用虹吸管,安装座后置、消毒液储罐固定”等技术方案,更是毫无道理。D3的方案是在把手附近设置可压缩的软胶瓶并通过按压式出液,需要管道直接出液,因为按压的力度导致其出液量不会太少。而本发明采用的是虹吸的方式,通过主动吸附让固定的消毒液储罐无需任何外力,就能出液,且连续供液,在让前面的清洁擦头饱和后,将不会再有虹吸带来的酒精进入,这是D3根本没有任何需求的地方。同时,本发明权1对消毒液储罐的固定方式,能更方便更换,而无需像D3一样需要拆卸整个把手;D3所用的管线为现有技术的常规方案,但虹吸方案,与管道的方案完全不同,管道仅仅是提供一个没有阻力的通道,而虹吸只能让液体慢速但持续的运动,其内部的阻力根本无法让带有被动驱动机构的结构输送,外部包裹的塑料膜是为了防止挥发。且由于本发明保护盖的结构,因此消毒液储罐只能从门后方向前供液,而不可能像D3一样设置在同一侧(如果设置在同一侧的侧面会让上下移动的盖体容易卡到虹吸管),否则就只能设置在门前的上侧或下侧,但这样会让虹吸效果大打折扣(下方落差大难供液,上方重力大供液过多),在同侧基本只能采用类似D3一样的被动式驱动结构。本发明权1还提供了诸如安装座让消毒液储罐能更方便的安装拆卸等技术特征,而D3的结构整体都得适应把手特殊设计,采用把手的堵头将其固定进去,其安装结构和方式与本发明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在有了虹吸的基础上,本发明的结构才能出现,否则本发明还得增设泵体或其他被动驱动机构,也就不可能如此简单的使用安装座的连接结构,将虹吸的吸附绳直接放入消毒罐即可,大大的减少了安装连接的难度和酒精用量。本发明对结构的设计,都是需要对整个门和消毒模块进行全面设计调整优化,每一个细节都无法替代,这绝对不是审查员所述“利用其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简单选择与设计”。如果真的这样简单,请审查员提供一下相关的简单设计的对比文件,好让申请人信服。
因此,申请人认为,审查员所提供的D1-3,都与本发明没有任何关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根本无法实现本发明所述的“杜绝了通过触摸指纹导致交叉感染的可能性”的技术效果,且3个对比文件之间都没有任何内在技术启示的联系,不应当将其机械的套在一起,即便无视审查指南的要求,将其套在一起,也根本无法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发明权1显然比现有技术都能更好的实现防止交叉感染的可能,且不需要用户主动操作,防止遗忘,全程自动化处理消毒。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创造性的要求。
在权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发明的从权也具备创造性。同时,本发明的从权本身也具备创造性,如权3对保护圈的结构进行的特别设计(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指纹区域消毒的需求以及密封的要求,特别是上端的厚度小一些,能让吸附绳在向下移动的时候有一定的空间,避免完全压紧后虹吸被彻底断绝影响供应酒精消毒的效果),权5对保护盖移动采用气囊的方式移动(现有技术一般都是用丝杆传动或滑轨传动,气囊相比这些方式而言,具备更好的柔性,不会极速启停,减少摩擦损耗,适宜指纹识别这种精细模块)等。这些内容都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创造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2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的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