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审查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进行了答辩: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书中的【80%以上】修改为【80%】;

2、将权利要求4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

3、删除原权利要求4,并一致性的修改了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参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本次修改内容,清楚完整的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创造性的论述:

(1)关于新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首先,针对于审查员第二次意见通知书的回复:

审查员认为,对于培育室内的温度,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且对于白粉病,温度高于30℃,湿度高于95%,病情受到抑制,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高温灭菌方式进行瓜类蔬菜防病,但是高温也有可能造成蔬菜本身的损害,基于此,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针对甜瓜白粉病无论是在温度,还是在湿度,还是实际处理过程中的时长,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审查员的此评述,申请人实难认可,

审查指南2.3对比文件规定: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 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关于对比文件2其仅仅公开了黄瓜灭菌气温在45-47℃,并维持两个小时,并公开了温度过高,时间过长,植株受损伤,当有受害表现,立即开窗防风,停止高温处理。

关于对比文件4其仅仅公开了白粉病,温度高于30℃,湿度高于95%,病情受到抑制。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首先其针对的并非是本申请技术方案所针对的甜瓜,即便是其能够给出通过高温实现对蔬菜的灭菌,以及有公开温度和湿度对白粉病的抑制作用,

但是,申请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在于此,

而该技术问题,也是对比文件公开技术方案所存在的问题,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的技术偏见。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4中时,其明确公开的是温度高于30℃,湿度高于95%,其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湿度80%是完全不同的。

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范围,也与本申请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温度范围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时,所得到的技术启示是这些温度和湿度是可行的,

然而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也正是发现了上述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不足,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4并未公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实际的技术手段,更没有公开解决这些技术问题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期望,所以,针对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4都并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进一步的,关于创造性的论述,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如下区别:

培植室密闭;

步骤2、提升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使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达到37℃~45℃;

步骤3、待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达到37℃以后,提升所述培植室内的相对湿度至80%,在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提升的同时提升培植室内相对湿度,以补偿甜瓜叶片的水分蒸发从而抑制或避免叶片在高温状态下失水所受到伤害;

步骤4、维持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和所述相对湿度12-24小时后,使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恢复至正常水平,

在所述步骤4中,在维持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37℃~45℃和所述相对湿度80%24小时时,采集参考样本的瓜苗进行白粉病病菌的活性检测,若白粉病病菌未全部死亡,则停止对培植室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维持工作,使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恢复至正常水平;

在3-5天后,再次重复步骤2、3和4。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降低甜瓜白粉病灭杀条件,使甜瓜白粉病灭杀能够更易实施,在实现甜瓜白粉病杀灭的同时,抑制或避免叶片在高温状态下失水所受到伤害。

进一步的,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还有如下的阐述:

采用该种方式,一次白粉病菌杀死不全面时,中断3-5天,一方面是让甜瓜叶苗正常生长,避免因白粉病杀灭时间过长而导致甜瓜生长时间大幅落后与季节气候变化,给甜瓜的后续培植带来极大麻烦,这种麻烦可能是耽搁甜瓜采摘时间,也可能是甜瓜生长过程中不再与季节气候变化相协调,需要通过外部手段调整培植室1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大幅增加培植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够让甜瓜叶苗以正常生长的方式恢复白粉病杀灭过程中造成的叶苗伤害,所以,也降低了白粉病杀灭过程中对叶苗所造成的过度伤害,避免叶苗出现不可逆的伤害。

关于对比文件2其仅仅公开了黄瓜灭菌气温在45-47℃,并维持两个小时,并公开了温度过高,时间过长,植株受损伤,当有受害表现,立即开窗防风,停止高温处理。

关于对比文件4其仅仅公开了白粉病,温度高于30℃,湿度高于95%,病情受到抑制。

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

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达到37℃~45℃,该温度虽然在上限端部与对比文件2温度的下小端部重合,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37℃~45℃的温度范围,是显著的低于45-47℃的温度范围的,特别是对于大空间的室内温度,将培植室内的温度提升至37℃~45℃,其难度远远小于将温度提升至45-47℃。

也就是说,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极大幅度的降低了培植室内环境的升温要求,不仅能够大幅节约升温能量需求,并且也大幅降低了各种升温设施以及培植室的相关硬件需求。

而且,对比文件2还并且指出了,其维持时间为:两个小时,并通过该时长来避免植株受损伤,该技术思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思路是完全相背离的;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时间维持是:12-24小时,该时长是远远超出对比文件2所要求时长的。所以就温度和时长而言,该区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进一步的,本申请的培植室内的相对湿度下限是80%,而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的是下限是湿度95%,作为公知,将室内相对湿度95%降低至80%,该下降幅度是极为显著的,也就是说,将环境相对湿度提升至95%的难度和成本是远远高于80%的。所以就相对湿度而言,该区别相对于对比文件4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所以,而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而言,也是,不仅能够大幅节约湿度提升的能量需求,并且也大幅降低了湿度提升设施以及培植室的相关硬件需求。

通过上述论述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技术思路是:

首先是发现了对比文件1-4公开技术方案中存在的不足,该不足是本领域的技术偏见,

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以期望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而该技术效果也是对比文件中并未给出任何技术期望启示的,

进一步的,为了实现上述效果,申请人设计独特的方法步骤,以及方法步骤实际的明显区别于对比文件的湿度参数、温度参数和时间参数,这些也是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的,

还进一步的设计了中断和重复杀灭的方式,通过这些的协调组合,使该技术期望成为现实。

基于上述,无论是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而言,都是极大的降低了白粉病病菌的杀灭条件,极大的降低了实施难度,使杀灭方法更容易实现

对比文件2公开的环境温度、升温维持时长,以及对比文件4公开的环境相对湿度,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技术方案中的环境温度、升温维持时长和环境相对湿度都是存在显著区别的

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其存在的显著进步是:不仅极大的降低了甜瓜白粉病病菌的杀灭条件,极大的降低了实施难度,使杀灭方法更容易实现,而且在实现甜瓜白粉病杀灭的同时,抑制或避免叶片在高温状态下失水所受到伤害。

综上论述,申请人认:而在对比文件1、2和4公开的技术方案,既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上述问题,并且也没有公开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所期望实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或者对比文件1、2和4公开的技术方案时,是没有动机将比文件1、2和4进行结合,并且也没有动机对温度、湿度和维持时长等条件进行特殊的设计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种结合以及各种条件的特殊设计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手段。

所以,由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有创造性。

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审查并指导。审查员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再给予申请人一次陈述和改正的机会,或通过电话讨论的方式直接与代理人联系,代理人将全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总之,本发明专利申请给您的工作增加了一些麻烦,在此请您多理解和原谅。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