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2011192683.7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和3修改为原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

2、删除权利要求1-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适用于公园城市的柔性混凝土仿木纹板的制备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制备得到的适用于公园城市的柔性混凝土仿木纹板质量轻,强度高,超高韧性,防火防潮,可钉可锯;且在生产过程中节能利废,免蒸养、零排放,效率高。由表1可知,本发明制备的适用于公园城市的柔性混凝土仿木纹板具有以下优点:

1)轻质,体积密度:1600-2200 kg/m3,面密度:28.4-40kg/m2

2)高强,轴心抗压强度:125.3-160MPa,抗折强度:22.4-30MPa,轴心抗拉强度:11.5-20MPa;

3)高抗渗,DCl:1.35-1.5 (×10-14m2/s);

4)超高韧性,(初裂跨中挠度/跨距): 2.3%-3%,最大力跨中挠度:4.8%-6%。

对比为文件1(CN110563418A)公开了一种混凝土,并具体公开了一种免蒸养超高性能混凝土,包括以下重量份原料: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550-900 份,硫铝酸盐水泥50-300份、硅灰50-300份、纳米二氧化硅5-50份、石英砂1000-1300份、 钢纤维35-200份、外加剂20-45份和水180-220份。所述的外加剂包括以下重量份原料:早强 型聚羧酸减水剂10-40份、减水型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10-40份、无机盐类早强剂0.5-5.0份、 有机早强剂0.1-2份、消泡剂0.03-0.1份和水25-50份。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上述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