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然而技术方案仅涉及对显示屏的调节,没有与移动物联网图书管理本身相关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知晓其与本申请中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存在何种有机联系和技术应用上的关联。两者明显只是简单的拼凑,并不具有
基于移动物联网图书管理相关的特定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申请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书中表示技术特征支撑架所使用的附图标记“122”不一致;权利要求书中附图标记“12”对应的部件名称不一致,如转接架、支撑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3.从属权利要求5对技术特征基座作进一步限定,但在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不存在相应的引用基础,所以该从属权利要求并不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的限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1技术方案中涉及了对显示屏的调节,控制箱1的使用,控制器4的逻辑控制驱动,键盘11的有线数据操作,显示器9的实时参数显示,控制器4对图书馆内部的图书管理元件进行实时无线远程控制,控制器4的控制效果由显示器9进行体现,来对基于移动物联网的图书管理装置进行技术上的应用,来体现图书管理的便捷管理操作等特定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可以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

2)根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范围,附图标记2为支撑架,附图标记12为转接架,申请人已经修改了错误的附图标记,请审查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3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升降台(15)下方的推车(17)顶端固定有基座(16,权利要求5是对基座做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5应该引用权利要求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修改了权利引用关系,请审查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